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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协会公告[201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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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

为进一步明确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切实发挥专业委员会作用,推动银行间市场相关专业领域的研究,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0827日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年九月九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协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专业委员会(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协会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在协会业务范围内设立的从事银行间市场特定专业领域活动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法规,践行市场规范,促进行业自律;为市场发展提供市场调研、政策建议、业务咨询、信息支持等专业服务;增进市场成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市场对外开放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遵守协会章程,围绕协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不单独制定章程,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意思一致,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第二章 发起与设立

第六条  针对银行间市场某专业领域的自律管理需要,在需求迫切、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协会秘书处、三分之一的理事单位或三分之一的常务理事单位可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发起设立专业委员会的议案。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发起设立议案须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议案内容应包括专业委员会名称、注册地点、负责人、宗旨和职责。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议案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按照民政部社团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通过后,报民政部注册登记。

第九条  经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并办理领取登记证书和刻制印章等手续后,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应是该专业领域的资深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热心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丰富;

(二)所在机构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三)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长提名,协会会长聘任,报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审批,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和主持专业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协会交办工作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计划;

(三)签署专业委员会对外发布的文件;

(四)提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人选;

(五)履行协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专业委员会可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协会秘书长聘任,每届任期二年。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协会秘书长聘任,每届任期两年。如因实际工作需要增补委员,应经过专业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通过后报请履行聘任程序。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协会秘书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根据工作开展的需要,专业委员会可设立独立的办事机构,负责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开展。设立办事机构的专业委员会不具备独立的人事、财务管理职能,相关工作应根据协会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提名应坚持“独立、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七条  被提名人所在机构应向协会秘书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单位推荐函;

(二)被提名人基本情况、从业经历与专业能力证明材料;

(三)本机构在该专业领域业务开展情况的相关说明;

(四)专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对被提名人及所在机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协会网站上公示提名名单。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协会秘书长报请协会会长解聘,并另行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主任委员报请协会秘书长解聘,并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提名副主任委员、委员或不再提名。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

(三)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

(四)个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五)专业委员会认为不适合担任委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下列重大事项,专业委员会应报协会批准:

(一)制定、修改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业务发展计划;

(二)制定、修改议事(工作)规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发布该专业领域的各类自律性文件;

(四)开展涉及该专业领域参与者的重大业务活动;

(五)协会要求报批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下列日常事项,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重大业务活动的工作计划、报告和总结;

(二)该专业领域自律管理、创新与会员服务等工作动态;

(三)发现该专业领域的协会会员单位严重违反有关自律规则、会员单位经营出现重大变化或其他可能对该专业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

(四)出现自身工作严重违规或失误行为、与其他机构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严重危害公共关系的事件或其他可能导致专业委员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事件;

(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执行协会有关决议的情况;

(六)协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变更、处罚与撤销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变更、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相关变更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获批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按照民政部社团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的要求填写表格,报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协会名誉和整体利益的,协会将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暂停活动等处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违规违法开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在发展过程中失去开展专门工作的必要,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予以注销。

经决定注销后,协会秘书处将按照民政部社团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的要求填写申请表格,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后,报请民政部注销其专业委员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