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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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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募集资金用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的经营性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产品规范包括《NAFMII市场创新自律问答(第五期)——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务融资工具》。

  一、募集资金管理

  (一)资金用途

  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务融资工具应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1、支持区域相关要求

  募集资金应用于革命老区区划范围内的建设发展,对发行人注册地无区域要求。重点支持《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明确的12个革命老区,其他各省、直辖市相关文件明确认定的革命老区县、市参照执行。革命老区的具体区划范围应有相关文件进行佐证,如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等。

  2、支持领域相关要求

  募集资金应投向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领域,用于具有市场化收益的经营性项目,项目运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规性文件齐全。重点支持《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明确的振兴领域,募集资金应用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相关经营性项目的建设、借款置换等用途。募集资金应同时符合地方政府债务及隐性债务管理、产业政策等相关要求。重点支持领域包括:

序号

支持方向

项目领域

1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重点支持革命老区1)易地扶贫搬迁配套产业园区建设;2)以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网络等为重点的美丽生态宜居乡村建设;3)供水设施建设、电气化提升工程建设等领域

2

促进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

重点支持革命老区1)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2)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3)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3

对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

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深度参与1)粤港澳大湾区;2)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3)长江经济带;4)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5)海南自由贸易港;6)“一带一路”建设等领域

4

完善基础设施网络

重点支持革命老区1)高速公路建设、国省道干线改造、高铁主通道建设、普速货运铁路路网建设和改造升级、民用运输机场建设等公路、铁路、机场领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2)综合水运枢纽建设、航道整治、重点水源工程和大型灌区工程建设、清洁煤电项目、石油和天然气管道项目、跨区域输电工程等能源、水利、应急领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5

培育壮大特色产业

重点支持革命老区1)农田水利和高标准农田建设;2)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建设;3)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4)冷链物流基地建设;5)特色优质产业集群建设;6)特色旅游发展等领域

6

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力

重点支持革命老区1)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2)创新研发基地建设;3)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4)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等领域

7

弘扬传承红色文化

重点支持革命老区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等领域

8

促进绿色转型发展

重点支持革命老区1)节能环保;2)污染防治;3)资源节约;4)循环利用;5)低碳减排等绿色项目建设

  (二)资金监管

  按照《NAFMII市场创新自律问答(第五期)——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务融资工具》的规定,对于用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部分,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发行人与资金监管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由资金监管机构对该部分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三)用途变更

  1、发行前用途变更

  注册时已包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的,可变更为其他符合要求的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应更新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及主承销商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常规项目变更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的,发行人(含TDFI及DFI企业)应提交发行前变更流程,补充披露相关信息,由主承销商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并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明确意见。

  2、存续期用途变更

  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报交易商协会备案。若变更为其他符合要求的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应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出具用途变更说明,更新主承销商专项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并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等信息。

  原则上不建议存续期变更为常规用途,若确需变更的,应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并及时向投资人披露有关信息。若变更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不足发行金额的30%,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规定的程序召开持有人会议,并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二、注册发行要求

  在满足债务融资工具常规注册发行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

  (一)特殊要件

  1、主承销商对涉及革命老区区划范围、项目所属支持领域、项目合法合规性、市场化收益情况、预期振兴效果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2、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1、募集资金用于的区域认定为革命老区的依据;

  2、募集资金投向的领域符合《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的依据;

  3、经营性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性文件取得情况、资本金到位情况、资金缺口匡算、项目进度、投资收益模式、预期振兴效果等;

  4、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情况;

  5、募集资金用途章节补充承诺:发行人承诺存续期严格按照发行文件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原则上不变更为常规用途,若变更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不足发行金额30%的,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规定的程序召开持有人会议,并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三、存续期信息披露

  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进行存续期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