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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票据(用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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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创票据指科技创新企业发行或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债务融资工具,即主体类科创票据和用途类科创票据。其中,用途类科创票据要求50%以上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一、募集资金管理

  (一)资金用途

  企业发行用途类科创票据,募集资金需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相关法律法规,且应有不低于50%的部分用于支持科技创新领域。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相关文件要求,包括不限于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新发突发传染病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医药和医疗设备、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和基础材料、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主要有以下4种支持方式:

  1)直接用于科创领域项目建设或偿还对应存量债务,如科创类项目投入和研发、相关领域产业链支出、科创平台搭建等

  2)直接用于产业园孵化项目建设或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包括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引导范围的“双创”示范基地、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园(孵化基地)等经营性项目;

  3)通过股权投资、基金出资等方式用于科技创新领域,募集资金用于股权投资的部分,单笔股权投资金额不超过对该企业总投的60%;募集资金用于基金出资的部分,基金类型仅限于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且不超过发行人已认缴规模的60%。其中,募集资金用于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需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政府出资资金来源,发行人不得代替政府进行出资。

  募集资金可置换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之日起一年以内发行人用于上述科技创新领域投资的自有资金投入,并合理匡算置换后资金大类用途,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协会自律规则相关要求前提下,鼓励将置换后的资金继续用于科技创新领域。

  4)用于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或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或优秀场景)科技创新称号的子公司发展。

  (二)资金监管

  需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针对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创新领域的部分,发行人应设立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并签署协议,明确由资金监管行承担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职责,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所约定的用途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资金监管行应建立资金监管专项工作台账,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进行记录,并妥善保管资金使用凭证。

  (三)用途变更

  用途类科创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变更后原则上仍应符合科技创新用途要求,由主承销商出具关于变更后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科技创新要求的专项说明,由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等,并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有关要求披露变更公告等信息。原则上不建议存续期变更为常规用途,确需变更的,除应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外,还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规定召开持有人会议,并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体要求

  上述资金用途中以方式(1)至方式(4)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发行人应信用资质良好、经营状况稳定且具备相应经验。以方式(3)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企业资产负债率需在主管部门企业绩效评价标准中处于行业较差值以上、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有担保除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两年企业相关业务(城建业务、金融、类金融以及投资收益以外的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平均超50%,且基于产业链延伸、传统企业技术升级等因素,具有股权投资需求;

  2)国家授权经营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符合《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要求;

  3)致力于推动当地科技创新领域产业升级,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具有丰富股权投资经验,拥有完整的“投融管退”业务流程,且近三年成功项目退出案例不低于3个。

  二、注册发行要求

  在满足债务融资工具常规注册发行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

  (一)特殊要件

  1、主承销商出具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科创票据要求的项尽调报告,对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等文件或行业标准发表明确意见,若以股权或基金方式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主承销商需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合理性进行说明;

  2、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发行人应与资金监管行签署协议,明确由资金监管行承担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职责,并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所约定的用途使用,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支持科创的具体领域及方式并承诺符合科创票据相关要求,同时按相关表格体系要求披露发行主体、募集资金用途等内容。

  以方式(1)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募集说明书应披露科创项目基本情况、科技创新相关特征、未来发展规划及资金支出安排等。

  以方式(2)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法律意见书还需对募集资金用途符合相关创业孵化管理办法的合法合规性情况发表法律意见。

  以方式(3)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法律意见书还需对业务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明确募集资金运用不违反《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等相关规定。

  以方式(4)支持科技创新领域的,法律意见书还需对子公司科技创新企业获得相应称号的合法合规性及有效性发表相应法律意见。

  三、存续期信息披露

  针对用途类科创票据,主承销商除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披露信息外,还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此外,科创票据同时属于其他特殊产品的,应按照相应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和发行文件的约定履行存续期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