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管理类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能力评估现场调查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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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协秘〔20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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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能力评估现场调查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能力评估现场调查工作,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自律规范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现场调查,是指交易商协会根据承销机构管理工作需要组成调查工作组,进入调查对象的经营、管理等场所,对调查对象的业务开展情况实施的自律调查。

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能力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资格的市场评价工作,以及与之相配套的调查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调查对象,是指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包括主承销类会员、承销类会员、意向承销类会员。

第二章 调查程序

第四条 现场调查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制定具体调查方案;

(二)成立调查工作组;

(三)向调查对象发送调查通知;

(四)进入调查现场开展查阅资料、访谈和实地查看等工作。

第五条 实施现场调查前,交易商协会应当成立调查工作组。工作组由会员与法律事务部及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相关机构或专家协助调查。

第六条 调查工作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调查对象,要求其做好配合调查的工作准备。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提前告知调查对象可能影响调查效果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调查工作人员与调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对象认为相关调查工作人员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至少在现场调查的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商协会提出回避申请。经交易商协会核实后,相关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现场调查时,调查工作组可以采取查阅资料、访谈、查看生产经营管理场所等方式,如有必要可以复制或记录有关资料,并要求调查对象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调查过程中,为实现调查目的,工作组需向调查对象以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投资人等会员了解情况的,可要求相关机构予以配合。

第十条 调查工作组离场时,应当告知调查对象,归还借阅的文件原件,清理作业现场。

第十一条 调查工作组应当在现场调查结束后进行评估,形成相应的调查评估意见,作为承销业务相关会员能力评估有关工作的依据。

第十二条 会员与法律事务部应当保存现场调查档案至相关承销业务能力评估工作结束后5年。

档案内容包括工作底稿、调查对象提供的材料以及现场调查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调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范文件的有关规定遵守交易商协会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不得单独接触调查对象。

第十四条 调查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保守调查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的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现场调查期间,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正风肃纪十条禁令》等文件要求保持优良工作作风,遵守廉洁自律要求。

第十六条 现场调查工作接受交易商协会纪检工作部门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