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20号
![]()
关于承销类会员(全国性银行类)参与
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规定,协会于2017年1月11日公告启动承销类会员(全国性银行类)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截至申请截止日2017年1月20日,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一家全国性银行提交了参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A类主承销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
二、A类主承销类会员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三、A类主承销类会员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协会将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主承销业务资格。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