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什么推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务融资工具? (2021-08-12发布)
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是“十四五时期”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之一,今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简称《意见》),明确“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在此背景下,交易商协会结合市场成员建议,充分借鉴前期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助力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关实践经验,探索推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务融资工具,通过市场化手段拓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融资渠道,支持革命老区深化发展。
. 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务融资工具如何进行命名? (2021-08-12发布)
在发行环节进行标识,发行金额中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比例≥30%的,可使用“革命老区”标识,如“X公司X年第X期中期票据(革命老区)”。
. 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需满足哪些要求? (2021-08-12发布)
一是募集资金用于革命老区区划范围内的建设发展,对发行人注册地无区域要求。
二是募集资金应投向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振兴发展领域,可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或置换经营性项目借款,项目运作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合规文件齐全,并具有市场化的投资收益机制。
. 革命老区包括哪些区域? (2021-08-12发布)
此次支持的革命老区包括赣闽粤原中央苏区、陕甘宁、左右江、大别山、川陕等革命老区,以及其他在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委文件中有明确认定的革命老区。革命老区的具体区划范围需有相关文件进行佐证,如国家发改委批复的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等。
. 募集资金可投向哪些领域? (2021-08-12发布)
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投向的领域需为《意见》明确支持的领域,具体包括:
. 如何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进行认定? (2021-08-12发布)
发行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债务融资工具,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有明确资金需求。由主承销商勤勉尽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对涉及革命老区区划范围、项目所属支持领域、项目合法合规性、市场化收益情况、预期振兴效果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参考依据主要包括《意见》及其他党中央、国务院或相关部委发布的政策文件。主承销商专项尽职调查需作为要件提供。此外,法律意见书中也需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 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还需满足什么要求? (2021-08-12发布)
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总体要求,同时也应符合相关行业监管政策。
对于用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部分,需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由发行人与资金监管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由资金监管机构对该部分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需作为要件提供。
. 发行文件中需补充披露哪些内容? (2021-08-12发布)
一是募集资金用于的区域认定为革命老区的依据。
二是募集资金投向的领域符合《意见》相关要求的依据。
三是经营性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法合规性文件取得情况、资本金到位情况、资金缺口匡算、项目进度、投资收益模式、预期振兴效果等。
四是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情况。
五是在募集资金用途章节补充承诺:发行人承诺存续期严格按照发行文件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原则上不变更为常规用途,若变更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不足发行金额30%的,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持有人会议规程》规定的程序召开持有人会议,并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 是否可在发行前变更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 (2021-08-12发布)
(一)注册时已包含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的,可更换为其他符合要求的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提交发行前变更流程,更新发行文件、主承销商专项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二)常规用途变更为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的,发行人(含TDFI及DFI企业)需提交发行前变更流程,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更新发行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并提交主承销商专项尽职调查报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 存续期是否可变更用途? (2021-08-12发布)
(一)可变更为其他符合要求的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出具用途变更说明,更新主承销商专项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报协会秘书处,并至少于变更前 5 个工作日通过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变更公告等信息。
(二)原则上不建议存续期变更为常规用途,若确需变更的,报协会秘书处,并及时向投资人披露有关信息。若变更后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用途不足发行金额30%的,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持有人会议规程》规定的程序召开持有人会议,并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