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次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是否可以适用SCP的省略披露情形? (2021-02-26发布)
按MC.4表(超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表)中要求:“按照M-5披露企业基本情况(如为首次公开注册企业或在银行间市场无可以公开获得的企业有效信息)”、“按照M-6披露企业财务状况(如为首次公开注册企业或在银行间市场无可以公开获得的企业有效信息的)和“按照M-7披露企业资信状况(如为首次公开注册企业或在银行间市场无可以公开获得的企业有效信息的)三条披露要求,在银行间市场无可以公开获得的企业有效信息的主体在发行SCP时不能适用省略披露。SCP省略披露财务信息的原则是保证信息披露不断档,在保证信息披露不断档的前提下可以省略上述三条信息披露内容(即:第五章-企业基本情况、第六章-企业主要财务状况、第七章-企业资信状况),因此第四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时不适用。适用“省略披露”情形不豁免发行人及本次发行涉及的中介机构对于该部分省略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义务。如涉及重大事项仍需就重大或重要事项按照MQ.7表进行披露。
例如:如企业为第一类及上市公司发行人,最新一期公开发布的有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中信息披露涵盖期间为2017、2018、2019年度,企业如在2020年8月31日以前注册或发行,可直接适用省略披露;如在2020年8月31日至2021年4月30日之间注册或发行:2017、2018、2019年信息可省略披露,2020年半年报信息需至少通过加一章形式披露;如在2021年4月30日以后注册或发行:需要按照M表或BM表更新2020年度情况。
“省略披露”仅适用于SCP品种,可以直接省略上述三条的信息披露内容,并且不需要列明引用的具体募集名称和链接,而“引用”需要指向阅读者提示具体信息源。
. 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如贫困地区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扶贫票据的发行金额测算以满足扶贫条件路段为准还是以总长度为准?应将何种层级的地方行政区域纳入测算? (2020-08-28发布)
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扶贫票据的当期发行金额测算应当以满足扶贫条件路段为准。
建议按如下公式测算扶贫金额:单位里程投资金额 * 扶贫项目经过的区域里程-资本金。其中,单位里程投资金额=总投资额/总里程。扶贫项目经过的区域里程,指服务区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不低于区域总人口数10%的县级及以下单位区域。
. 《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要求的相关协议(如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帮扶协议、就业协议等),是否作为扶贫票据注册发行评议要件 (2020-08-28发布)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制坚持发行人信息披露为核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为基础。对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帮扶协议、就业协议等相关协议,应由主承销商按照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该类协议不作为注册发行评议要件,但需留存备查。
. 扶贫票据支持的类型包括哪些?扶贫部分的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哪几个方面? (2020-08-28发布)
根据《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的有关要求,扶贫票据支持类型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类、产业扶贫类和其他类型项目。其中,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需满足服务区域贫困人口数不低于区域总人口数的10%;产业扶贫项目应通过吸纳就业或签订帮扶协议等方式带动扶贫工作;其他类型扶贫项目应对改善贫困人口的生产生活条件、帮助贫困人口就业增收有积极作用。
扶贫票据中扶贫部分的募集资金用途可分为三大类:用于精准扶贫项目建设、偿还精准扶贫项目借款或者补充精准扶贫项目营运资金。其中,用于偿还精准扶贫项目借款的,可偿还发行人本部及子公司到期的扶贫用途借款。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应用于精准扶贫项目或主要开展精准扶贫业务的子公司营运资金需求,而非用于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
. 企业精准扶贫用途是否需要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文件? (2020-08-28发布)
企业发行扶贫票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有明确的扶贫资金需求,同时满足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信息披露要求。通过发行人自查、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方式识别是否属于扶贫票据,目前不需要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文件。实践中,对于精准扶贫用途的识别不够清晰的,协会将征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意见。
. 如精准扶贫项目的帮扶人群有的今年5月已经脱贫,是否还可以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帮扶人数计算里? (2020-08-28发布)
按照“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的要求,脱贫攻坚期内,已实现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仍可按照现有扶贫票据界定标准纳入计算。
. 扶贫票据对募集资金用于扶贫项目的投资收益要求? (2020-08-28发布)
扶贫票据募集资金用于的项目应坚持商业可持续性原则,既讲资金投入,又讲风险防控。扶贫票据发行人应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募集资金所用项目的投资收益模式。
. 扶贫票据发行后,当期扶贫票据是否可变更为常规品种? (2020-08-28发布)
扶贫票据发行后,用于精准扶贫用途的募集资金确需变更用途的,应由企业和主承销商出具说明,并至少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变更后用途仍应符合本指引关于扶贫票据的要求。因此扶贫票据发行后,当期扶贫票据不允许变更为常规品种。
. 《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中指出每年4月30日前及8月31日前两个时点定期披露扶贫票据存续情况,发行人将以何种形式披露?存续期内定期披露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 (2020-08-28发布)
存续期内,发行人应按《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要求出具专项报告,通过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和精准扶贫项目进展情况。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情况;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情况。
存续期内定期披露的内容包括不限于:用于精准扶贫部分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开立情况、募集资金用途情况、募集资金是否已专款专用、精准扶贫项目进展情况以及预期扶贫效果实现情况等。
. 扶贫票据募集资金监管的要求具体是什么?如存在集团资金归集的情况,如何执行监管? (2020-08-28发布)
根据《非金融企业扶贫票据业务指引》的有关要求,“企业发行扶贫票据应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对用于精准扶贫用途部分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监管,由资金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对扶贫票据募集资金的监管仅针对具有扶贫用途部分,剩余其他用途的募集资金不在监管范围内。如存在集团资金归集的情形,除扶贫用途部分募集资金要求监管外,剩余募集资金按集团现行资金归集制度进行归集。
. 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对发行企业和项目实施主体有哪些要求? (2021-08-10发布)
发行企业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运营规范。项目实施主体需取得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批复或协议等合规性文件。其中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城市更新条例、办法、指导意见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需由地级及以上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工作部门出台。特别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房地产企业注册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应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
. 对募集资金用途有何要求? (2021-08-10发布)
募集资金应专项用于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或偿还因城市更新项目产生的有息债务等用途。募投项目需取得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批复或协议等合规性文件。
募集资金用途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等行业政策要求,不得用作土地款,不得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不得新增地方政府债务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募集资金须采用专户资金监管模式,并附相应的资金监管协议,确保专款专用。企业应当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及存续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开展的工作内容。
. 中介机构需出具哪些意见? (2021-08-10发布)
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就募投项目和实施主体是否取得项目所在地的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批复或协议等合规性文件、是否符合城市更新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等合法合规性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意见。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就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更新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应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指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若违反有关规则或指引要求的,交易商协会根据相关规则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
. 募集资金用途如何变更? (2021-08-10发布)
募集资金用途如需变更,变更后的用途仍需用于符合要求的城市更新项目。发行人补充提供募投项目和项目实施主体有关认定或证明材料,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意见。
. 乡村振兴票据支持的领域包括哪些?乡村振兴部分的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哪几个方面? (2021-03-15发布)
乡村振兴票据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要求,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包括农民就业增收、农业现代化、乡村建设等与乡村振兴有关的项目。可用于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偿还乡村振兴项目借款、补充乡村振兴项目营运资金。同时,为做好乡村振兴票据与扶贫票据相关政策有效衔接,“脱贫后5年过渡期”相关项目,募集资金可按照原扶贫票据支持政策进行匡算。
乡村振兴票据主要支持的项目领域

. 企业乡村振兴用途是否需要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认定文件? (2021-03-15发布)
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票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有明确的乡村振兴资金需求,通过主承销商尽职调查认定属于乡村振兴类项目,识别参照依据主要包括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家乡村振兴局相关政策文件及发行人所在省市政府或乡村振兴主管部门政策文件。主承销商应勤勉尽责地按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 乡村振兴票据对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项目的投资收益要求? (2021-03-15发布)
乡村振兴票据募集资金用于的项目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具有市场化的投资收益机制,发行人应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募集资金所用项目的投资收益模式。
. 乡村振兴票据的命名规则? (2021-03-15发布)
乡村振兴票据注册时,应确保首期发行额度中募集资金拟用于乡村振兴用途占比≥30%,可使用RVN-SCP,RVN-CP ,RVN-MTN, RVN-PPN,RVN-ABN等对注册通知书进行专项标识。
后续发行时,当期债项符合乡村振兴相关要求的,可按照乡村振兴票据发行。一是当期债项募集资金中乡村振兴用途比例不低于30%的,可使用“乡村振兴”标识,例如“X公司X年第X期中期票据(乡村振兴)”;二是当期乡村振兴用途比例等于100%的,可使用“专项乡村振兴”标识,例如“X公司X年第X期中期票据(专项乡村振兴)”;三是当期债项募集资金用途不包含乡村振兴用途的,则按照一般性债务融资工具命名,不得使用“乡村振兴”标识。
. 企业注册发行乡村振兴票据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2021-03-15发布)
企业注册发行乡村振兴票据首先要满足债务融资工具的基础要求,并符合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有明确的乡村振兴资金需求。并且,乡村振兴票据的注册发行应坚持防风险和促发展并重原则,在积极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同时也应符合行业(例如城投类企业、房地产企业等)监管政策,确保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符合政策要求。
. 乡村振兴票据募集资金变更的,应履行什么流程? (2021-03-15发布)
一是注册评议过程中的项目拟变更为乡村振兴票据的,发行人需将募集资金用途修改为乡村振兴用途、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完善披露相关信息,同时主承销商应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二是发行前用途变更的项目。第一是按乡村振兴票据进行注册申报的项目,首期发行必须保证乡村振兴用途比例≥30%。可对乡村振兴的具体用途进行变更,但变更后仍符合信息披露要求,同时主承销商相应修改专项尽职调查报告;后续发行既可以是乡村振兴用途也可以是常规用途,如仍为乡村振兴用途,需符合乡村振兴票据认定要求,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并由主承销商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第二是未按乡村振兴票据进行注册申报但拟按乡村振兴票据发行的项目,发行人(含TDFI及DFI企业)需通过发行前变更流程将募集资金用途修改为乡村振兴用途,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并由主承销商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三是乡村振兴票据发行后,存续期不允许变更为常规用途,如变更为其他乡村振兴用途,变更后用途仍应符合乡村振兴票据认定要求。企业和主承销商出具用途变更说明,同时主承销商需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一并报协会秘书处。发行人需至少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通过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变更公告等信息。
. 乡村振兴票据注册发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 (2021-03-15发布)
注册发行阶段,发行人应根据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要求在相关文件中做好信息披露,并需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乡村振兴要求的相关依据、预期的乡村振兴效果及乡村振兴计划、中央及地方政策支持情况、乡村振兴项目的投资收益模式、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乡村振兴项目进展以及项目实际效果的信息披露安排等信息。主承销商需对上述信息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
存续期内,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除按相关要求做好常规信息披露外,还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乡村振兴项目进展情况,8月31日前披露当年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和乡村振兴项目进展情况。
.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是否作为乡村振兴票据注册发行评议要件? (2021-03-15发布)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制坚持发行人信息披露为核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为基础。对于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应由主承销商按照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将监管协议电子版上传孔雀开屏系统备查。
. 乡村振兴票据募集资金监管的要求具体是什么? (2021-03-15发布)
企业发行乡村振兴票据,应对用于乡村振兴用途部分的募集资金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实行专户监管,由资金监管机构对该部分募集资金的到账、存储和划付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