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发行取消强制评级要求后,对评级报告及相关文件形式、内容有什么要求? (2021-08-13发布)
企业进行注册申报和发行时,可以自主选择披露主体评级报告(指仅有主体、不含任何债项评级信息的评级报告)或本期债项评级报告。选择披露的,评级结果应当在有效期内,评级报告内容应当符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等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规定的要求。
选择不披露评级报告的,发行人不应在募集说明书封面中披露“信用评级机构名称及信用评级结果”,发行人可选择在M-7-1中披露“历史主体评级、评级机构、评级结论”等,但不得引用评级报告内容;律师事务所不应就相关评级报告内容发表法律意见。
. 取消强制评级后,是否需要跟踪评级? (2021-08-13发布)
企业在发行环节进行评级、披露评级报告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自律指引》(以下简称《评级指引》)规定和评级协议约定的跟踪评级安排,在信用评级结果和报告有效期内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披露跟踪评级报告。出现《评级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信用评级机构可终止已公布信用评级结果和报告;决定终止评级的,应及时披露终止评级公告
. 续票据是否适用取消强制评级的有关安排?若企业发行债项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劣后于一般债务和普通债券的产品,企业如何披露评级信息? (2021-08-13发布)
永续票据适用。若企业发行债项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劣后于一般债务和普通债券的产品,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披露评级报告,但应在募集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中按表格体系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及风险提示。
. 项目收益票据是否适用取消强制评级的有关安排? (2021-08-13发布)
项目收益票据适用。项目收益票据注册、发行及存续期等阶段的评级安排按照交易商协会评级相关规定执行。
. 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是否适用取消强制评级的有关安排? (2021-08-13发布)
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适用。资产支持票据、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注册和发行时,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披露本期债项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按照资产支持票据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披露信息。
. 信用增进机构评级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发行企业执行,这里信用增进机构包括哪些机构? (2021-08-13发布)
信用增进机构指为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提供增信服务的机构,包括专业担保公司、专业信用增进公司,也包括企业的母公司等为发行企业提供担保等增信支持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