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些企业可以豁免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季度信息? (2020-08-28发布)
《表格体系(2020版)》之“第一部分 注册文件清单”之“文件说明”中已明确:“第一类企业:如果在债务融资工具完成注册后、发行前,企业披露了新的半年度报表,在8月31日(半年报)之后发行,发行人需按照BM-5-2、BM-6-2要求对拟挂网公告的《募集说明书》(或《补充募集说明书》)相关内容更新半年度情况;若发行人为上市公司,不强制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更新一季度、三季度情况。若上市公司近一年及一期内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主管部门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以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处分,则不适用上述优化”。目前,第一类企业和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不强制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更新一季度、三季度情况,但应按《表格体系(2020版)》要求披露一季度和三季度财务报表。
. 注册中对产能过剩行业有什么特殊要求? (2020-08-28发布)
2013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指出钢铁、有色、石油化工、化工、建材等产能过剩行业“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放贷、发债、上市融资”。2017年7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能源局等16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1404号),对有力有序推进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提出了政策指导意见,并明确指出违规煤电项目不得通过发债融资。
《表格体系(2020版)》之“第一部分 注册文件清单”之“文件说明”中已明确:“对于涉及国发〔2013〕41号文提及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要求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出具针对41号文的尽调及自查报告”。具体工作要求如下:对于募集资金投向或在建项目涉及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在申请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时,企业应提供项目立项、土地、环评已获得有关部门批复的证明文件;主承销商应根据相关产业政策,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针对涉及1404号文的企业,一是发行人、主承销商应提供关于在建违规煤电项目、煤电平均供电煤耗的自查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二是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在建违规煤电项目、煤电平均供电煤耗情况,全部在建电力项目批文文号,以及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计划,披露对发行人整体经营及偿债影响。三是应承诺募集资金不用于未核先建、违规核准、批建不符、开工手续不全等违规煤电项目。四是律师应对在建违规煤电项目、煤电平均供电煤耗情况是否符合发改能源〔2017〕1404号文件发表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