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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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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村振兴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的债务融资工具。乡村振兴票据的相关产品规范包括《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业务问答(第8期)|乡村振兴票据》。

  乡村振兴票据注册发行主体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具有明确的乡村振兴资金需求,同时满足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信息披露要求。

  一、募集资金管理

  试点期间,乡村振兴票据的募集资金应满足相应用途和资金监管要求:

  (一)资金用途

  1、乡村振兴票据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乡村振兴要求,用于支持“三农”发展,投向乡村振兴项目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具有市场化的投资收益机制,支持的项目类型包括农民就业增收、农业现代化、乡村建设等与乡村振兴有关的项目;

  2、企业注册发行乡村振兴票据,当期债项募集资金中拟用于乡村振兴用途占比应不低于30%,可用于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偿还乡村振兴项目借款、补充乡村振兴项目营运资金;其余部分可用于企业其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为做好乡村振兴票据与扶贫票据相关政策有效衔接,“脱贫后5年过渡期”相关项目,募集资金可以按照原扶贫票据支持政策进行匡算。

  (二)资金监管

  发行人应指定资金监管行,设定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行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募集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行有效监控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三)用途变更

  根据《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业务问答(第8期)|乡村振兴票据》,乡村振兴票据发行后,存续期不允许变更为常规用途,如变更为其他乡村振兴用途,变更后用途仍应符合乡村振兴票据认定要求。企业和主承销商应出具用途变更说明,同时主承销商应出具专项尽职调查报告。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并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变更公告等信息。

  二、注册发行要求

  试点期间,在满足债务融资工具常规注册发行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

  (一)特殊要件

  1、主承销商应对乡村振兴部分的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专项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符合乡村振兴要求的相关依据、预期的乡村振兴效果和乡村振兴计划、中央及地方政策支持情况、乡村振兴项目的投资收益模式、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后续信息披露安排等,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2、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披露乡村振兴项目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符合乡村振兴要求的相关依据、预期的乡村振兴效果和乡村振兴计划、中央及地方政策支持情况、乡村振兴项目的投资收益模式、募集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后续信息披露安排等。

  三、存续期信息披露

  试点期间,除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披露信息外,还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乡村振兴项目进展情况;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和乡村振兴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