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债是指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的债务融资工具,属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的子品种。碳中和债的相关产品规范包括《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MC.6表》《绿色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表-GP表》《关于明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
碳中和债发行人一般为承担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领域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拟投资项目应为满足《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要求的经营性项目。
一、募集资金管理
(一)资金用途
碳中和债募集资金应全部专项用于清洁能源、清洁交通、可持续建筑、工业低碳改造等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及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募投项目应符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或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且聚焦于低碳减排领域。募投领域包括但不限于:
1、清洁能源类项目(包括光伏、风电及水电等项目);
2、清洁交通类项目(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电气化货运铁路和电动公交车辆替换等项目);
3、工业低碳改造类项目(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工业能效提升及电气化改造等项目);
4、其他具有碳减排效益的项目。
(二)资金监管
发行人应按照《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的规定,指定资金监管行,设定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行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募集资金的流向和使用进行有效监控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
(三)用途变更
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报交易商协会备案,并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变更后的用途仍应符合《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的要求。
二、注册发行要求
在满足债务融资工具常规注册发行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如下:
(一)特殊要件
1、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绿色评估认证报告(如有)。
(二)既有额度变更
基础产品既有额度发行前如变更为碳中和债,需报交易商协会按照发行前变更流程办理。
三、存续期信息披露
除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则披露信息外,还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及碳减排效益情况,每年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及碳减排效益情况;同时均需披露按募集资金占项目总投的比例折算后的碳减排效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