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债券,是指发行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社会责任项目的债券。社会责任债券的相关产品规范包括《关于试点开展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业务的问答》。
社会责任债券发行人包括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和境外非金融企业。
一、募集资金管理
(一)资金用途
1、发行社会责任债券,募集资金应全部用于社会责任项目。社会责任项目可包含医疗健康、农业农村和粮食安全、教育和就业、饮水和卫生设施、普惠基础设施、防灾救灾等领域。
2、鼓励发行人聘请外部评估机构在发行前对社会责任债券进行评估,对其发行文件和框架(如有)是否满足四大核心要素出具评估意见并披露相关信息。鼓励发行人聘请外部评估机构在存续期对社会责任债券支持社会责任项目进展及社会效益影响等实施跟踪评估,定期发布相关评估报告。
(二)资金监管
发行人应有正式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募集资金用于社会责任项目。发行人可采取在境内银行设立监管账户,或其他与国际最佳实践相符的其他募集资金管理方式。
(三)用途变更
如发行人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报交易商协会履行相关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变更前5个工作日披露相关变更情况,变更后的用途仍应符合《关于试点开展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业务的问答》的要求。
二、注册发行要求
在满足常规注册发行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
(一)特殊要件
1、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协议(如有);
2、第三方评估认证报告(如有)。
(二)信息披露
发行人可建立社会责任债券框架,明确披露其债券与四大核心要素相符。框架可用于一次或多次债券发行,与发行文件一并披露。不以框架形式披露的发行人,应在单次债券发行的发行文件中披露其是否符合核心要素。
企业类发行人应按照《关于试点开展社会责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债券业务的问答》要求,于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或备选项目库相关信息、募集资金监管安排相关信息等。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在发行前如无法明确具体项目或备选项目库的,可采取明确社会责任项目的类别、项目评估和遴选的标准和流程的形式。
三、存续期信息披露
境外企业发行社会责任债券除应按照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披露信息外,还应每年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支持的社会责任项目情况。鼓励企业披露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发行社会责任债券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每年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社会责任项目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