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文件
中市协注[2011]SMECN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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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注册通知书
海宁万盛沙发有限公司、吉恩仕控股有限公司、浙江阿波罗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浙江长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浙江省海宁市2011年度第一期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注册报告》(【2011】第01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2011年11月10日,交易商协会召开了2011年第51次注册会议,决定接受你们公司集合票据注册。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你们公司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为7亿元,海宁万盛沙发有限公司发行金额0.5亿元、吉恩仕控股有限公司发行金额0.95亿元、浙江阿波罗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发行金额1.2亿元、浙江宝峰热电有限公司发行金额0.3亿元、浙江长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金额0.75亿元、浙江富邦集团有限公司发行金额0.6亿元、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金额0.85亿元、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金额1.4亿元、浙江中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行金额0.45亿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二、你们公司发行集合票据应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一次性完成。
三、你们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你们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须经有权机构决议通过,并应提前披露。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也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五、你们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
六、你们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建立健全后续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七、你们公司在集合票据发行、兑付过程中和集合票据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报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