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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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

 关于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的公告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制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以下简称《表格体系》),于201231日经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注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及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则指引和《表格体系》要求,编制、披露注册文件。

二、《表格体系》是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表格体系》是否列明,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投资者应当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发行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四、注册文件清单和信息披露表格应填写完整并随同注册文件报送。

五、交易商协会根据投资人要求和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市场成员适时予以修订。

六、《表格体系》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七、《表格体系》自201291日起施行。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