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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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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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规范市场成员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开展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关于同意部分地方性银行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备案的通知》,银市场[2014]11号),现将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我会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自发布之日起,A类主承销商可自主选择自办或集中簿记建档发行,B类主承销商应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开展簿记建档发行相关工作。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我会授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部门,为通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发行的债券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及信息安全管理。

三、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严格按照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及我会有关自律管理规则要求,规范开展集中簿记建档业务,做好与登记托管机构的系统连接和数据传输等工作,并根据要求将系统运行有关情况向我会报告,我会将对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集中簿记建档业务运行和服务质量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四、集中簿记建档系统的相关各方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遵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等自律规则的要求。我会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对集中簿记建档系统适用范围及业务功能进行调整与完善。

附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4312日   

  附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行为,维护簿记建档发行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1号)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范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授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簿记建档系统”)的技术支持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管理等服务。

第三条    簿记管理人在北金所使用簿记建档系统承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交易商协会根据相关自律规则要求,对簿记建档发行现场(以下简称“簿记现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    簿记建档期间,交易商协会派出观察员进行现场监督。观察员的职责是:监督现场人员执行《规范指引》和本规程,维护簿记现场秩序。

第六条    簿记管理人、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等簿记建档相关方在簿记建档过程中,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不得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违背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簿记建档期间,发行人可派出工作人员参与簿记建档发行过程,发行人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规范指引》和本规程,不得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泄露簿记建档相关信息、蓄意干涉或操纵簿记建档结果。

第二章   簿记现场基本要求

第八条    北金所应设置专有办公区域用作簿记现场,并与其它区域保持相对独立。

第九条    簿记现场应建立进出登记制度,簿记建档期间只允许主承销商工作人员、交易商协会观察员、发行人工作人员、技术支持机构工作人员进入,相关人员进出簿记现场应签字确认,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簿记现场。簿记现场进出登记记录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妥善保存,保存期至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结束后的五年止。

第十条    簿记现场应安装簿记建档系统终端,配备专用打印机、录音电话、电脑和传真机等。

第十一条 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现场工作人员与外界联系须使用簿记现场专用通讯工具,专用通讯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录音电话、电脑、传真等。

第十二条    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现场所有拨入和拨出电话录音记录均应妥善保存,保存期至当期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结束后的五年止。

第十三条    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现场须保持簿记建档系统、录音电话、传真机等设备通讯线路畅通、运行正常。

第三章   簿记管理人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    簿记管理人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簿记建档系统使用相关培训,熟练掌握系统的常规操作及应急处理等技能。

第十五条    簿记管理人工作人员不得蓄意干涉或操纵发行利率(价格),不得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泄露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簿记建档期间使用应急方式的,簿记管理人应做好应急簿记文件的保存工作以备查验。

第十七条    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管理人内部监督人员应全程进行监督、参与集体决策过程,并对簿记建档结果予以书面确认。

第十八条    簿记建档期间,簿记管理人对簿记建档定价、配售等相关事项进行调整的,应在集体决策、内部监督的基础上通过簿记建档系统记录相关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技术支持机构注意事项

第十九条     技术支持机构应做好簿记建档系统技术支持和维护工作,确保簿记建档系统、本机构的录音电话、传真机等通讯线路畅通、设备运行正常。

第二十条     技术支持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簿记建档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簿记建档相关的数据流失和信息泄露。

第二十一条    技术支持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安排,并提前向市场披露。

第二十二条    簿记建档期间,技术支持机构应安排系统运维人员值守。如遇簿记建档系统出现运行故障,需技术支持机构的系统运维人员进入簿记现场的,履行登记手续后,技术支持机构的系统运维人员方可进入。故障排除后,技术支持机构的系统运维人员应立即登记退出簿记现场。

第二十三条    技术支持机构应加强对本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簿记建档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技术支持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告上一季度簿记建档系统使用有关情况。

第五章 观察员注意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交易商协会观察员应切实履行现场监督职责,负责督导簿记现场相关人员遵守《规范指引》和本规程。

第二十六条    簿记建档期间,交易商协会观察员进出簿记现场应履行登记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簿记建档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观察员若发现相关人员出现违背《规范指引》和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指出纠正。如有关人员拒不改正违规行为,交易商协会观察员应及时报告协会秘书处,秘书处将根据相关自律规则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进行自律处分。

第六章   应急处置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技术支持机构在簿记开始前应做好系统调试工作,确保通讯线路畅通和设备运行正常。簿记建档期间,出现系统通讯中断、设备故障及其它突发事项的,簿记管理人方可进行簿记建档应急操作。

第二十九条   采用应急方式的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签字盖章的应急文件及应急说明书,技术支持机构负责对应急说明书进行保存管理。

第三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应急文件认定无效:

(一)不满足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要求;

(二)密押核对不符;

(三)其它违法违规、违反自律规则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簿记管理人收到承销团成员提交的应急文件及应急说明书后,应对有效性进行确认,及时将信息录入系统,并将应急说明书提交技术支持机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技术支持机构发现簿记管理人、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等簿记建档相关方存在涉嫌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交易商协会将根据相关自律规则规定对其进行自律管理。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