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32号
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为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建设,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协会于2016年7月8日公告启动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市场评价。截至申请截止日2016年7月15日,共有47家银行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银行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银行类会员(名单见附件)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二、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三、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刑事、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的,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资格。
附件: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银行类)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6年9月29日
附件:
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银行类)名单
1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 |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 |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 |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 |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 |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 |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