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9号
关于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
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为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队伍建设,推动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协会于2016年7月8日公告开展了意向承销类会员(银行类)参与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银行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银行类会员(名单见附件)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二、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三、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资格。
附件: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银行类)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7年8月4日
附件:
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银行类)名单
1 |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2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 |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4 |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5 |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6 |
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7 |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8 |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9 |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1 |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2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3 |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4 |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5 |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