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25号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协会公告〔2024〕16号发布,以下简称《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于2025年11月14日发布公告启动2025年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申请从事承销相关业务市场评价工作。截至申请截止日2025年11月28日,共有37家会员提交了申请材料,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依据市场评价标准组织审核工作,形成评价结果,经交易商协会第五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理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现就增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科技创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会员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新增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科技创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可主承销科技创新债券等支持科技创新的债务融资工具);新增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会员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限定在参与市场评价的法人主体。
三、主承销商及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协会公告〔2020〕13号发布)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主承销及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主承销及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主承销及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及承销业务。
四、主承销商获得主承销业务资格后,须与具备独立主承销能力的主承销商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根据《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施行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3〕164号)、《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具体事宜的通知》(中市协发〔2023〕198号)要求,具备一定联席主承销业务经验后,可独立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五、主承销商或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交易商协会重大自律处分的,交易商协会将根据《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承销业务相关资格。
附件:
1.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名单
2.新增科技创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名单
3.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5年12月30日
附件1:
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一般主承销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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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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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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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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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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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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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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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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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摩根大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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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
注:名单内各类型机构分别按照首字母排序
附件2:
新增科技创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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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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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名单内各类型机构分别按照首字母排序
附件3:
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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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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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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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泸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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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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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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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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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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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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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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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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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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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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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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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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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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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名单内各类型机构分别按照首字母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