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成员:
为做好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增进机构)及资产支持证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现就披露安排通知如下。
一、企业、增进机构应按规则要求披露定期财务信息
(一)截至2024年8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境外非金融企业应按照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时间披露半年度报告。
发行文件约定的增进机构应当比照其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企业相关披露时间要求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的企业及增进机构,应于2024年8月31日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披露上述文件不能豁免其相关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提前摸排上述情况,并告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企业及增进机构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协会公告〔2021〕10号发布)PC表相关要求编制2024年半年度报告。
(三)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社会责任债券、乡村振兴票据、科创票据等特殊产品的,应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指引(或通知)等自律管理规定及发行文件的约定,披露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效益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环境效益情况及存续期信息披露形式可参照《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21号发布)相关要求。
(四)企业及增进机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定期财务信息中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二、资产支持证券应按规则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24年8月31日处于存续期的资产支持证券,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协会公告〔2023〕3号发布)的“特定发起机构”标准的发起机构、以及2023年9月后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中的增信机构,应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对企业和增进机构的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跨期发行企业、增进机构应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发行期横跨2024年8月31日的企业、增进机构,应不晚于发行起始日(簿记建档起始日)前一工作日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涉及相关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则及发行文件约定执行。
四、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责任
企业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落实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要求。企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做好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联系人:
杨 倩 010-66538300 yangqian@nafmii.org.cn
于 雪 010-66539257 yuxue@nafmii.org.cn
特此通知。
注:采用定向募集说明书方式发行的上市公司和成熟层的企业,以及采用定向协议发行的企业,如发行文件未约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则不强制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