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成员:
为做好银行间债券市场2026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现就披露要求提示如下。
一、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一)截至2026年8月3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发行企业、清偿义务承继方(以下统称“企业”),应于2026年8月31日前披露2026年半年度报告。仅存续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应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发行文件约定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增进机构”)应当比照其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的企业,在相应披露时间前披露2026年半年度报告。
预计不能按期披露的企业及增进机构,应于2026年8月31日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并尽快补充披露定期报告。披露上述文件不能豁免其定期报告的披露义务。存续期管理机构应提前摸排企业预计不能按期披露的情况,并告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企业及增进机构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2021版)》(协会公告〔2021〕10号发布)PC表相关要求编制2026年半年度报告。
(三)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社会责任债券、乡村振兴票据、科技创新债券等产品的,应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指引(或通知)要求及发行文件的约定,披露上半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效益等。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含绿色资产支持证券)环境效益情况及存续期信息披露形式可参照《关于绿色债务融资工具适用〈绿色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指南〉的通知》(中市协发〔2024〕21号)相关要求。
(四)企业及增进机构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定期财务信息中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五)境外非金融企业应按照熊猫债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披露定期报告。
(六)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则》(协会公告〔2023〕3号发布)“特定发起机构”标准的发起机构、以及为2023年9月后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外部增信措施的机构,应参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中对企业和增进机构的要求披露定期财务信息。
(七)请各市场成员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强化报告内容的审核把关,做好报告格式校验,并在提交综合平台时准确填报,切实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二、跨期发行披露要求
针对“跨期发行”(发行披露首日在8月31日及以前,9月1日及以后完成缴款)的项目,应不晚于发行起始日(簿记建档起始日)前一工作日披露2026年半年度报告。未能按时披露的项目,应当推迟或取消发行安排。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品种涉及该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则及发行文件约定执行。
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责任
企业相关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落实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要求。企业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做好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相关问题:
张老师 010-66538341 于老师 010-66539257
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存续期相关问题:
谷老师 010-66539027
注:1.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协会公告〔2023〕18号发布)第三十八条,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披露定期报告。
2.采用定向募集说明书方式发行的上市公司和成熟层的企业,以及采用定向协议发行的企业,如发行文件未约定披露半年度报告,则不强制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