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协会就建立交易人员信息查询机制事宜征求市场机构意见,市场普遍认为,该举措对强化银行间市场规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支持协会开展相关信息收集并扩大适用范围。现发布《关于银行间市场交易人员信息报送有关事项的通知》,即日起启动交易人员信息报送。同时,《银行间市场交易人员信息登记管理规程》还在推动制定过程中,市场机构如有意见建议,欢迎向协会反馈。
各市场机构:
为加强银行间市场交易人员管理,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4〕5 号发布)等相关自律规则,现就交易人员信息报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场机构应按要求向交易商协会报送交易人员信息。
本通知所称市场机构,是指符合银行间市场有关规定,开展自营、资产管理、投资顾问和结算代理等业务的交易机构。
本通知所称交易,是指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的债券、同业拆借、外汇、黄金及相关衍生品等交易。本通知所称交易人员,是指符合相关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在市场机构正式任职的,从事询价报价等交易活动的人员。
二、市场机构应通过交易商协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送本机构交易人员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人员姓名、从业机构、从业岗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
三、市场机构应建立健全交易人员执业审查和信息报送内部管理机制,确保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维护。
四、交易商协会对经市场机构执业审查并报送信息的交易人员发放交易人员编码,并在信息系统中公示交易人员姓名、从业机构、从业岗位、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等信息。
五、市场机构和货币经纪公司可在交易业务中应用交易人员公示信息,作为交易对手方和客户身份识别的参考。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运营商将交易人员编码作为交易人员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业务的认证依据,并在即时通讯工具界面明示。
六、市场机构报送交易人员信息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取得必要的个人授权。交易商协会按照个人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个人信息保护。
七、市场机构及其人员开展或参与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分销以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设等业务询价报价的,遵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市场机构应于2027年1月31日前完成交易人员信息报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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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