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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发布《承销协议文本》和《承销团协议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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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承销团各方在参与承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010429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协议文本》(简称《承销协议文本》)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团协议文本》(简称《承销团协议文本》)供市场成员签署使用。

  自人民银行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工作移交协会实行自律管理以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企业利用直接融资改善融资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贡献。在市场迅速扩容的同时,因缺乏示范性承销协议文本,降低了发行方与主承销方的谈判效率,增加了谈判成本,也制约了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的发展。此外,因缺乏示范性承销团协议文本,主承销方在组织承销团过程中,需采用不同版本和签署模式的《承销团协议》,在实际签署过程中需逐一经过各自内部法律合规部门审核,签署效率和交易效率低下,加大了出现法律风险的可能。因此,市场成员普遍要求协会牵头起草《承销协议文本》和《承销团协议文本》,以引导市场行为,明确发行方和主承销方的权利义务,维护承销团各方在参与承销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提高承销工作效率。在这一背景下,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起草了《承销协议文本》和《承销团协议文本》。两个协议文本于2010326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承销协议文本》重点对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承销过程中发行方和主承销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承销协议文本》采用主协议和补充协议相结合的体例,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

  《承销团协议文本》重点对承销团成员在参与债务融资工具承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承销团协议文本》由《承销团协议》、《补充协议》和《交易有效约定》三部分构成。其中《交易有效约定》包括《组团邀请函》、《参团回函》、《申购说明》、《申购要约》、《配售确认及缴款通知书》及《签署机构预留印鉴表》六个附件。通过上述结构形式,实现了集中签署、长期有效的《承销团协议》。

  交易商协会自2007年成立以来,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金融市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紧紧团结和依靠市场成员,在推动银行间市场自律、创新、服务方面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承销协议文本》和《承销团协议文本》,正是对自律管理模式下如何引导市场规范发展的有益探索,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向纵深发展之际的重要举措。两个协议文本采用主协议加补充协议的文本体例和签署模式,协议各方既可以在主协议中约定引导性条款,又不违背合同自由原则,可谓引导性和包容性并举。《承销协议文本》和《承销团协议文本》在内容上充分考虑了协议各方权益,有利于协议各方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提高签署效率,降低法律风险。必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