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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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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市场效率和流动性,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交易商协会于20101029发布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近几年我国债券市场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2005年以来,在人民银行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大力推动下,信用债券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亚洲最大的信用债券市场。2010年前三个季度,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发行量达1.25万亿元,截至9月末,信用债券托管量已突破3.3万亿元。然而,面对日益庞大的信用产品市场规模,信用衍生产品领域却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市场参与主体难以通过市场化的工具高效地对冲、转移和规避信用风险,不仅容易造成风险积聚,而且制约了市场的深化发展。为此,200912月以来,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信用衍生产品创新相关问题开展系统研究,提出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创新试点的产品方案,经过广大会员充分论证,制定起草了《指引》。2010827,《指引》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日前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交易商协会于20101029日发布。

在借鉴了发达市场信用衍生产品发展成功经验、吸取了国际金融危机教训的基础上,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创新遵循了“从简到繁、由易到难”的思路,把握服务实需、简单透明、控制杠杆三个重要原则。服务实需原则要求产品创新的最终目标是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简单透明原则要求试点产品标的债务(为债券或类似债务)交易结构简单,风险容易计量,具有较高的透明度;控制杠杆原则要求防止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证试点业务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

根据上述思路与原则,《指引》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的特性出发,根据资本实力、交易资质、风控能力等条件,将参与者分为核心交易商、一般交易商、非交易商。其中,核心交易商可与所有市场参与者开展交易,一般交易商可与所有交易商进行出于自身需求的交易,非交易商只能与核心交易商进行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交易。同时,《指引》强调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基础性与实用性,要求交易结构简单明确;强调保持较高的市场透明度,进一步加强信息集中和披露要求;强调风险防范与控制,设立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完善配套机制安排。

《指引》共分为七章四十九条,分别对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的总体原则、参与者、产品框架和市场运行框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制、信息披露及报备、风险控制与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指引》的发布,标志着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在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将有利于丰富投资者的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对维护宏观经济金融稳定、推动直接债务融资市场持续发展、促进市场价格发现、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