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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场自律规范与管理,维护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协会对特别会员山东海龙进行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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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成立以来,协会紧紧依靠广大市场成员,大力推动市场创新,扎实推进自律管理,有效提供会员服务,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有力地推动了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经过不断的实践和完善,广大市场成员对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制的理解更加深入,逐步确立了“信息披露是核心,投资人风险自担是前提,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是基础,协会自律管理是保障和市场成员自我约束是关键”的共识。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主体,发行人将自身的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履约安排与保障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合规披露,是以发行主体“信用”为偿付依据和保障的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得以有效运行、投资人愿意承担风险的核心机制安排近年来,随着相关规章制度的逐步完善、自律实践的不断加强以及市场各方责任意识的提高,发行企业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是,少数发行企业因市场责任意识缺失、公司内部治理不规范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尽职履责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情况仍然存在。

近期,协会特别会员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或“发行人”)在11海龙CP01发行注册及存续期间,存在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重大信息、蓄意隐瞒公司重大事项以及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事前向市场披露等行为,严重违反协会相关自律规则,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市场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严肃市场纪律,维护市场运行秩序,保障投资人权益,经征求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意见,协会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第十六条、《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十六条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山东海龙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逄奉建在任期间公司及直接责任人违规问题进行自律处分。给予山东海龙警告处分,注销《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1]CP53号)中山东海龙短期融资券剩余2亿元注册额度,并给予山东海龙原董事长逄奉建,原副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利民、原公司财务部部长李洪太公开谴责处分,要求山东海龙尊重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指引,切实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承诺,确保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按期还本付息。此外,就个别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不到位情况,协会亦给予了不同程度的自律处分。

个别发行人在特定时期发生重大生产经营变化是实体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也是信用债券市场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情况。依靠对发行主体信用情况进行分析以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的债券市场,本身就意味着必然存在发行主体偿付能力和偿付意愿的差异以及这种能力和意愿的变化,投资者应充分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和准备,正确认识信用风险是债券市场的本质属性之一,纠正“市场无风险”的偏颇认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应对能力。

山东海龙事件再一次提醒我们企业发生重大生产经营变化并不可怕,不遵守市场规则才是动摇市场发展基础的致命劣根。市场秩序的规范和市场纪律的维护,不仅需要协会组织广大市场成员不断加强市场自律规范和管理,也需要市场参与方增强责任意识和市场意识,自觉遵守和执行由市场、协会、会员等共同形成的自律规范、指引。发行人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勤勉尽职,恪守职业道德;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尽职履责,努力改善和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工作,强化对发行人的外部约束。惟其如此,一个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才能在满足市场成员的期许中不断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