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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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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维护银行间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近期组织市场成员起草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简称《自律处分规则》或《规则》)。《规则》已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人民银行备案,于2012618日正式发布,将于2012101日起实施。交易商协会相关负责人就《规则》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自律”是协会宗旨之一,此次《自律处分规则》的推出可以说是协会履行自律管理职能的又一项重要举措,请您谈谈对协会发挥自律管理职能的理解?

答:自银行间债券市场1997年成立以来,市场规模日益扩大,产品品种不断丰富,市场基础设施逐步健全,对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的有关精神,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注册,200793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成立,明确了其作为市场成员代表在组织市场主体开发和管理直接债务融资产品中发挥的应有作用,同时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交易、信息披露和中介服务等切实加强自律管理等职责。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实行自律管理,符合场外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也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探索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政策要旨,是践行协会立会宗旨的直接体现。

协会履行自律管理职能是发展市场、引领创新的内在需求和源泉动力。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以报价驱动为主要交易方式的场外市场,机构投资者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为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影响投资者自主决策效率,经过多年的发展经验总结,当前主要国家场外市场大都采用自律管理模式,以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市场化运行效率

协会对市场实施自律管理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模式创新的体现。自中国人民银行把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职能移交至协会以来,协会充分发挥贴近市场、密切联系市场主体的优势,集合市场成员智慧开展市场管理和创新,陆续推出了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多种适合市场需求的创新产品,极大提高了广大市场成员在市场建设方面的参与度和主动性,推动了市场健康快速发展,自律管理取得的良好成效日益显现。截至目前,债务融资工具余额超3.3万亿元,占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存量近60%;累计发行量达6.5万亿元,占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产品发行量的71%2012年发行量达8185亿元,占当年我国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模的70%。实践证明,协会实施自律管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快速健康发展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出台《自律处分规则》是协会践行“自律、创新、服务”宗旨的重要体现。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协会各项工作均以完善市场基础制度环境、持续有效推动市场创新、全心全意为市场参与者服务为中心。其中,市场基础性制度环境既是市场运行、自律管理的基础和准绳,又是市场创新和协会服务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协会履行宗旨的重中之重。近几年来,协会组织市场成员持续研究制定了一系列自律规则指引,逐步建立健全了一套系统、科学的市场自律规范制度。《自律处分规则》的出台正是协会充分发挥自律组织优势而实施的又一制度创新,将对银行间债券市场规范发展继续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

问:协会一直倡导市场化管理理念,自律管理职能发挥充分,市场运行秩序整体良好,至今未出现过违约。协会在此时推出《自律处分规则》是基于哪些方面的考虑?

答:近年来,在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的关心与指导下,在广大市场成员的共同努力下,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发展迅速。作为中国场外金融市场新型自律组织,在推动市场扩容的同时,协会牢牢把握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和关键环节,在转变金融市场管理方式、改善投融资生态环境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初步探索出一套市场化管理理念,对维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平稳健康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各类市场基础制度的出台和执行、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突破和完善,协会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市场成员的市场意识和责任意识也得以逐步加强,自律管理理念已深入人心。

但是,受市场发展实践环境所限,协会在市场发展初期主要着力于向市场成员传导和传播市场化理念,以此正面激励并规范市场成员展业行为和业务实践。随着市场发展程度不断纵深扩展,在市场规模扩大的同时,发行主体范围逐步扩大,产品信用评级中枢不断下移,个别机构诚信意识不强、不合规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严重违反市场规则、损害投资者权益以及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事件,如企业无偿划转重大资产未及时披露,已披露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准确反映其生产经营情况,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未事前向市场披露,主观恶意欺诈、蓄意隐瞒重大事项,漏报或瞒报对企业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主承销商尽职调查存在疏漏、存续期后续管理不到位,相关中介机构未充分尽职履责等。市场发展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原有自律处分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现实规范发展的需要。

为满足市场深化发展需要,公平正义、合理适度地处分违规行为,应市场成员要求,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规定,结合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实践经验,总结过去、立足现在、着眼长远,向市场推出《自律处分规则》,可以说,推出《自律处分规则》是市场发展的现实内在要求。

问:在现行的自律管理框架下,《自律处分规则》的出台将对市场发展发挥怎样的作用?

答:首先,《自律处分规则》是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自律规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前期协会已组织市场成员建立起包括五规则十指引四规程一守则一办法两文本在内的自律规范体系,明确了债务融资工具各业务环节的基础制度性要求。本次《自律处分规则》对违规行为、责任认定和处理标准、流程给予了明确规定,对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设置了适用的自律处理方式,并与现行自律规则指引进行了衔接,一方面推动了自律规范体系的健全,完善了自律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使得自律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另一方面将强化现行其它自律规则指引的约束力和执行力,提升自律管理制度的整体效力。

其次,《自律处分规则》的颁布和实施将促进市场成员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的进一步提升,有利于保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一是增强对发行人的教育与威慑作用,督导其持续提升对市场义务的合规履行,从根本上对市场自律管理效果提供保障;二是敦促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严守执业道德规范,提高执业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对中介机构执业的约束与监督;三是强化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落到实处。

再次,《自律处分规则》的制定宗旨与市场深化发展的要求高度契合,与“以规范促发展”的指导精神一脉相承,满足了市场之所需、解决了市场之所急,规则的实施将进一步引导和促进市场规范、稳健、高效发展。

问:《规则》出台实施将对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制的有效运行产生什么影响?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施行注册管理制,注册制是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并结合国内市场运行实践的一种新型管理方式。与审批制或核准制不同,注册制强调“充分信息披露是核心,投资人风险自担是前提,注册评议是程序,中介机构尽职履责是基础,市场自律管理是保障”,有效促进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化运作水平的不断提升,逐步成为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发行人充分披露是投资人决策的重要前提。发行人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自律管理工作中,协会按照自律规则指引要求,严格督导发行企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促进市场透明度显著提升。对于未能履责或违反自律规定的行为,协会将在后续自律管理工作中对当事方责任进行追究继而实施自律处分,以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自律处分规则》的推出,满足了后续自律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客观需求,对注册制的健康有序运行具有重要的作用。

同时,《自律处分规则》的出台将促进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制工作效率的提升。根据注册制的特点,发行企业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协会仅对企业注册文件做形式评议,不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个别企业可能存在违反自律规则规定,致使披露信息存在主观欺诈和疏漏的情况。《自律处分规则》明确规定了违规情节适用的处分措施,将对市场成员产生威慑力,促使发行企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使得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及后续自律管理工作更加顺畅,最终将惠及于广大市场成员。

因此,《自律处分规则》的出台将更有利于发挥注册制的优势,提升协会自律管理工作的效果和效率,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发展。

问:《自律处分规则》在制订过程中,体现了怎样的理念和原则?

答:《自律处分规则》是通过多次探讨、反复研究,是协会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信用增进机构等市场成员的共同智慧结晶,规则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下理念和原则:

第一、市场化理念,通过引入自律处分会议议定制度,秉持“市场事、市场决”的思路,将自律处分决定权限最大限度的赋予市场成员,由市场资深专家共同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做出处分决定,充分体现会员做主、共同议事的自律组织特点。第二、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原则自律处分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自律规定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对全部处分对象一视同仁、公正对待;同时通过设置自律处分前期调查、处分决定和后期复审等环节,设计各流程前后的勾稽衔接,论证法理和逻辑上的合理性,赋予处分对象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复审申请权,保障自律处分的客观、公平和公正。第三、有效适度原则,通过设置档级分明、由市场成员自主做出惩戒有效、轻重适宜的自律处分,既公平公正地处分了违规行为,又避免了抑制处分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第四、兼顾可操作性和效率性原则,自律处分主要由自律处分会议执行,但违规情节较轻、市场影响较小的违规行为可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通过专题办公会议定直接做出处分决定,既推动了自律处分工作的正常开展,又能达到快速纠正违规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目的。

问:《自律处分规则》涵盖了哪些主要内容?与自律规范体系的关系是什么?

答:《规则》全文共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自律处分议定机制、调查阶段、自律处分决定阶段以及附则五个部分。《规则》以“市场事、市场决”为根本理念,采用自律处分会议制度作为基本决策机制,由市场专家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决定。《规则》采用了控、审分离的先进机制,规定了常务理事会、自律处分会议和协会秘书处专题办公会等各决策主体的权限划分,规范了前期调查、处分决定和复审等环节的主要流程,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细化了声誉类和行为类的自律处分措施及使用原则,搭建了清晰的处分程序机制,健全完善了处分措施种类。

《规则》既是对自律规范体系原有处分措施种类和程序的继承与发展,又对处分议定机制、措施档级层次和相关主体权限职责进行了创新与完善,体现了分权制衡与责任分担的原则,保障了自律处分的客观、公正和效率。《规则》是协会开展自律管理的制度性保障和基础性安排,提纲挈领的规范了自律处分的工作程序和议定机制,纵向与即将发布实施的《自律处分会议工作规程》和《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等配套细则共同构成自律处分工作的程序性规范,横向与《注册发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中介服务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等共同构成对违规行为认定和处分决定裁量的依据。

问:《自律处分规则》作为一部规范自律惩戒的自律规范性文件,是否体现了普适性的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

答:《规则》在制定时兼顾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原则,力求“过程”和“结果”的双重正义。一方面,《规则》将实质正义视为自律处分的基本原则,自律处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审慎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自律规定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银行间市场的参与主体,不论是发行企业、投资者,还是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在适用《规则》时一律平等对待,在进行违规惩处时一律平等的调查、认定、裁量和执行,不因机构的性质、规模和其他因素而有所偏颇;在调查、取证、表决和执行程序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一律公正透明,接受市场成员的监督和质询,自律处分会议表决结果向外界公开,各个阶段都有完整的工作底稿和备案材料以待复核;在裁定环节,自律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必须经过严格的取证、甄别、质证、对证和认证阶段,未经严格程序筛选和经过质证的材料,不得作为自律处分决定裁量的依据,存疑的证据一律不得采用。此外,复审环节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不仅对处分对象提出异议的部分进行复审,而且基于整个违规事实,对所有处分资料和适用处分措施进行全面的复核与审查,充分保障自律处分的实质正义。

另一方面,《规则》注重程序正义原则,力求自律处分决定“过程”的公正、正义和合理。首先,《规则》参考相关机构控、审分离的业务流程,通过设置自律处分前期调查、处分决定和后期复审等环节,将调查、取证、裁定和复审的职能分别交予不同的机构行使,各机构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实现了自律处分决定的分权与制衡机制;其次,《规则》充分重视处分对象的救济机制,在自律处分的各个环节赋予处分对象充分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以及对持有异议的自律处分决定的复审申请权,形成控、辩、审三方均衡的权利构架,从程序机制上防止出现错判、漏判或误判的情形,充分保障处分对象的利益诉求和合法权益;最后,《规程》采用了回避原则,调查人员、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及自律处分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与自律处分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采用回避原则,从程序上保障了违规行为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确保处分对象在调查和处分阶段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从程序机制上杜绝了徇私舞弊、偏袒包庇等违规处分的行为。

问:《自律处分规则》中调查对象和处分对象享有哪些权利? 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答:为保证自律处分决定的公正、客观和审慎,《规则》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投资者、发行人、主承销商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意见和诉求,并征求监管部门和专业律师意见,以充分保障调查对象或处分对象的权利。一方面,调查对象或处分对象在不同阶段分别享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复审申请权。具体来说,调查对象可以随时向自律处分办公室或调查小组征询调查进展;自律处分办公室应于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情况告知调查对象,调查对象对此有异议的,可以自获知调查情况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补充说明材料;自律处分办公室应自处分意见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处分对象发送《自律处分意见书》,处分对象对此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自律处分办公室书面提出复审申请。另一方面,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调查对象或处分对象也负有相关义务,主要体现在调查对象应当配合调查小组并协调有关机构完成调查工作,按照调查小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和完整,认真履行自律处分决定,自觉维护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和自身声誉。

问:自律处分会议的运作机制是什么?为什么说自律处分会议制度是协会自律管理工作的有效探索与发展?

答: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工作实行自律处分会议制度,根据“市场事、市场决”的理念,《规则》将自律处分决定权赋予市场成员,由来自市场的自律处分专家组成自律处分会议审议违规行为。自律处分会议机制包括自律处分会议、自律处分专题办公会和常务会理事会三种议事机制。自律处分会议由不少于五名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参加,按照相关自律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审议并作出处分决定。在会议组织筹备上,协会秘书处设自律处分会议办公室作为自律处分会议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安排召开自律处分会议、受理复审申请等工作。常规的自律处分会议制度设置了复审环节,处分对象对第一次处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启动复审程序,办公室抽取另外不少于五名自律处分会议专家对原处分意见进行复审。在保障公正的基础上,为最大限度的兼顾效率,对于违规情节较轻的、发生频率较高、事件简单的违规行为,《规则》规定将该类违规行为提交秘书长专题办公会决定。对于取消会员资格这一最为严厉的自律处分,在决定和审批环节更加严谨和审慎,自律处分决定或复审决定中涉及取消会员资格的,还需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方可执行。

自律处分会议制度是银行市场自律管理的有效探索与发展。自律处分权限的划分、自律处分会议办公室的设置、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的抽取、专家审议表决机制以及复审程序、常务理事会对取消会员资格的批准程序等制度设计界定了秘书处、常务理事会、自律处分会议等各主体在自律处分工作中的权限职责,规范了自律处分工作调查、处分决定和复审等环节的主要流程和工作,按照从轻到重的顺序首次列明了声誉类处分和行为类处分等全部自律处分措施,既丰富了自律处分措施的层次、整合了已有的自律处分相关规定、规范了自律处分的操作程序,又能保障自律处分的客观、公正和效率,充分实现权力制衡与责任分担,顺应了市场深化发展的趋势,是“市场事、市场决”的思路在后续管理工作的延伸与继承,与协会注册制框架下市场化管理理念一脉相承,是对协会自律管理工作的发展。

问:《自律处分规则》推出后,协会后续相关工作安排有哪些?

答:“自律、创新、服务”是交易商协会的立会宗旨,协会始终围绕这一宗旨开展自律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市场成员行为,促进市场合规稳健发展,保护市场各方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完善自律处分相关工作,协会还将在自律处分制度、机制、具体操作等方面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推出《自律处分会议工作规程》和《自律处分会议专家管理办法》等配套性制度文件,同时修订原有自律规则中与处分标准相关的条款,继续健全自律处分体系,进一步加强市场自律管理,夯实自律管理的制度基础,推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