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存续期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市场成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以下简称《存续期表格体系》)。《存续期表格体系》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债券专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及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年7月18日正式发布。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存续期表格体系》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一直以来,信息披露都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注册制的核心,此次出台《存续期表格体系》,出于何种考虑?
答:自2007年协会成立以来,坚持“自律、创新、服务”的宗旨,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实现了我国债务融资市场从备案制到注册制的重大制度转变,极大地促进了直接债务融资市场的发展。在促进市场发展的同时,协会始终把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市场规范发展作为工作重点。信息披露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制的核心安排,为落实该项重要制度安排,2008年协会发布《信息披露规则》,并结合市场的新变化、新情况,于2012年5月对规则进行修订,《信息披露规则》对各类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进行了概括性阐述。2012年8月,协会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目前市场成员已使用该表格开展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申请工作。为促进存续期信息披露格式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继续提升市场成员信息披露质量,协会广泛组织市场成员对存续期各类市场参与主体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研究,制定了《存续期表格体系》。
问:与之前已经发布施行的相关文件比较,《存续期表格体系》的定位是什么?
答:首先,《存续期表格体系》制定严格遵循《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持有人会议规程》等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是相关规范文件要求的细化,起草过程中结合市场实务运行经验,对规范文件相关条款进行逐一梳理和细化阐释,从事项类型和机构类型两个维度总结归纳了相关主体各类事项披露要求,以表格的形式对存续期信息披露格式予以清晰、简明、直观的规范。
其次,《存续期表格体系》与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保持一致。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发布后,市场成员已逐步形成依照表格要求填报并披露信息的工作机制。《存续期表格体系》与注册文件表格体系在内容上相互衔接、体例形式上保持一致,与注册文件表格体系共同构成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息披露格式规范的全套制度,实现对相关主体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到本息兑付期间各阶段信息披露的全流程规范。
再次,《存续期表格体系》尊重债券市场发展实际,同时广泛借鉴了成熟市场经验。《存续期表格体系》起草过程中,考虑到债券市场特性以及发展程度,以债务融资市场运行实务需求为核心出发点,总结市场以往存续期信息披露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成熟资本市场法规,以使表格体系符合市场实际运用需求。
问:能否简要介绍《存续期表格体系》的起草过程?
答:交易商协会始终致力于提高债务融资工具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债务融资工具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质量均予以高度关注。在2012年5月发布《信息披露规则》修订版后,协会于2012年6月组织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成立专门工作组,启动《存续期表格体系》制定工作。表格体系制定过程中,工作组先后组织召开多次专题研讨会议,就表格体系的定位、框架结构、具体内容、事项重要性判断标准、表格实际操作评估等方面集中讨论并大范围征求市场成员意见,发行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均提出了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工作组对市场成员的意见进行了采纳吸收。《存续期表格体系》于2013年6月18日征求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债券专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意见,于6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7月18日向市场发布,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问:《存续期表格体系》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存续期表格体系》根据后续管理英文(Post-registration Supervision & Administration)首字母及表格中文名称关键字拼音首字母组合命名,包含 PC表(存续期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表)、PZ表(存续期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表)、PB表(存续期变更已披露信息披露表)、PD表(兑付信息披露表)、PH表(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表)、PX表(存续期信用增进机构信息披露表)、PK表(存续期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意见信息披露表)和PF表(存续期专项法律意见信息披露表)共8套子表格及相关使用说明文件,是存续期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上述表格分别对发行企业应披露的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已披露信息变更、持有人会议、付息兑付等各类事项和信用增进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披露公告进行规范,全面覆盖了存续期可能涉及的各种信息披露类型。
问:与之前的披露要求相比,使用《存续期表格体系》进行信息披露有哪些新特点?
答:《存续期表格体系》严格依据现有规范文件制定,对现有规则指引的原则性要求进行细化规范,其所有要求均未超出现有规则指引的范围,只是通过表格化的形式使信息披露的工作规范更加明确和直观。
具体来讲,使用《存续期表格体系》进行信息披露的新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存续期表格体系》中所列述的相关要求更加细化、操作性更强。例如,表格体系对《信息披露规则》中定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内涵和形式加以明确,并要求募集资金使用进展情况在年度报告中一并披露;再如,目前《信息披露规则》对于信用增进机制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较宽泛,尚未针对个别事项中信用增进机构区别于发行人的特点予以充分考虑,表格体系依据后续管理实务经验及操作惯例,对发行人出现偿付风险情形下发行企业和信用增进机构各自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进行了明确规范。
第二,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应广大市场成员建议,建立重大事项量化标准。《存续期表格体系》在部分重大事项中设立了净资产、营业收入数值占比的披露参考指标,并明确该量化指标仅为信息披露重要性的“最低参考标准”,凡是对企业偿债能力构成重大影响的事项均应予以披露。量化指标的设置有助于发行人对事项是否需披露进行合理判断,降低沟通成本、提高信息披露效率,也有利于投资人及时获取信息。
第三,对各类事项首次披露时间、进展披露频率进行明确。目前《信息披露规则》对各类事项披露时间和频率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类型事项的披露时间和频率均有不同,表格体系进一步细化了相关要求。企业更名、高管变动等情节较为简单的事项,于事项结果完成时一次性披露;资产划转、企业破产、企业被责令关闭等情节较为复杂、需要持续向市场提供进展信息的事项,于事项发生及后续重要时点均需披露,既减少了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也能够提升信息披露时效性和连续性。
问:相关披露主体应如何使用《存续期表格体系》?依照表格体系披露信息对其工作程序和工作量有什么影响?
答:表格体系是对存续期间相关事项的最低信息披露要求,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文件要求披露信息、出具专业意见,并对所披露的信息和所出具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发行企业应依据《信息披露规则》、《持有人会议规程》,按照PC表、PZ表、PB表、PD表及PH表要求披露年度报告、重大事项、变更已披露信息、兑付信息及持有人会议等相关信息;信用增进机构应依据《信息披露规则》,参照发行企业按照PZ表、PC表、PB表要求披露信息,并按照PX表要求披露个别特殊事项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遵守行业准则及《中介服务规则》,依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审计,按照PK表要求对企业变更已披露经审计财务信息出具专项说明;律师事务所应遵守行业准则及《中介服务规则》,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存续期内相关法律事项,参照PF表发表法律意见;出席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的律师,应依据《持有人会议规程》,按照PH表要求对持有人会议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召集人组织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时,应依据《中介服务规则》、《持有人会议规程》,按照PH表要求披露持有人会议有关信息。
可见,表格体系是对《信息披露规则》要求的细化,更加便于发行人、投资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的操作使用。对发行企业等披露主体而言,通过“对号入座”填制表格以披露规范格式的信息,操作简便、清晰明了,增强了披露信息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对投资者而言,阅读格式一致的披露公告,逻辑清晰、重点突出,提高信息使用效率,进而对披露信息做出更有效的判断;对中介机构而言,表格体系为其在存续期间出具专项意见等信息披露文件提供了简明扼要的操作指引,有利于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因此,依照表格体系披露信息有助于规范相关主体工作机制和程序,进一步提高市场成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问:协会对于《存续期表格体系》发布后的后续工作安排有何考虑?
答:为使市场成员尽快熟悉和更好使用《存续期表格体系》,交易商协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后续相关工作:
第一,在公告发布后预留一段过渡期,使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能够深入学习、逐步熟悉《存续期表格体系》的相关工作要求。
第二,组织召开相关专题会议以及覆盖发行人、信用增进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信息披露主体的专项培训,帮助市场成员掌握《存续期表格体系》使用要领,听取发行人、投资人和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工作要求。
第三,由于《存续期表格体系》是自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协会将通过会员短信、业务提示、现场调查、业务通报等方式给予相关主体充分的事前提示,并将通过事后查处手段核查纠正其执行情况,确保《存续期表格体系》相关要求切实、有效执行。
第四,保持整个文件体系的开放性架构,根据投资人要求和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市场成员适时予以修订,以进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夯实自律管理制度基础,推动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