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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修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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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自律处分体系,提高自律管理效率、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1号)及相关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修订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简称“《自律处分规则》”),2013618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债券专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6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381日发布实施。

2012101日《自律处分规则》颁布实施以来,自律处分体系坚持市场化机制,整体运作良好,为保障注册制贯彻实施,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市场发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对规则提出了修订要求。一是需要补充调查期间暂停业务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如协会已掌握明确证据证明某调查对象存在违规事实,任其继续在市场上从事相关业务会对其他市场成员合法权益造成“叠加伤害”,而此时处分程序尚未完成,因此需要安排必要的“先期保全措施”。二是需要完善自律处分措施执行制度。原规则对自律处分措施的执行起止点及认定执行完毕的标准规定较为原则,且未考虑如调查期间暂停业务,相应期限能否与最终自律处分措施的期限折抵。不利于自律处分的规范执行,也不利于保护处分对象的利益。三是需要建立追溯时效制度。近年来,随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期限延长,各类违规行为发生时点与发现时点、追责时点之间时间差存在不断增大的可能性。对历史既往案件回溯追责的标准不明确,一方面,使得市场参与方的资产权属和法律权益处于长期待定状态,不利于市场稳定。另一方面,亦可能造成协会服务市场的管理资源浪费。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相应修订,明确了调查期间暂停业务措施、自律处分措施执行制度,补充了先期保全措施与后期正式处分的折抵制度,并增加了对违规情形的追溯时效制度。

夯实、完善各项自律处分制度,建立客观、公正、审慎的自律处分体系,是惩治市场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及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有力支持。交易商协会将秉承“市场事、市场决”理念,不断夯实自律处分体系,加大对违规事件的调查和惩处力度,促进市场规范运行,营造守法、合规、自律的市场氛围,推动银行间市场规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