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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商协会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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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规范债券交易相关行为,促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2009年发布实施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自律规则》(简称“《交易自律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交易自律规则》于2013618日经第二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于20136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于近期发布实施。

为充分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重要作用,规范市场发展,协会一贯重视在发展的同时加强市场自律,在20091023日即经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自律规则》。其时,《交易自律规则》在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秩序、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第一,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年度成交量从1997年的336亿元,发展到2013年的199.8万亿元,发行量从1997年的5464.51亿元,发展到2013年的9.0万亿元,增长了15.4倍;第二,交易品种不断丰富,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企业债等;第三,参与主体日益多元,覆盖银行、保险、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和基金产品、券商资管计划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跨越式发展,使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宏观调控、资金配置、价格形成和风险管理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也提到,要“积极发展多层次债券市场,强化债券市场信用约束”。近年来,银行间市场的跨越式发展呈现出业务新、人员新、制度新和管理新的“四新”特征,这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范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此同时,国际市场的自律组织对场外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在美国,美国金融管理局(FINRA)作为最大的自律管理机构,拥有市场运行监测、违规行为调查、违规行为处理等职能;在欧盟,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CMA)通过一系列自律规则为维护欧洲债券市场的稳定与秩序做出了积极贡献。

鉴此,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债券市场发展的重要方针政策,顺应国际债券市场自律管理创新的形势,进一步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交易商协会在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面临的发展阶段、政策环境和市场需求,组织市场成员对现行《交易自律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交易自律规则》修订稿。

《交易自律规则》的修订着重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提升市场透明度,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银行间市场同样需要通过提升透明度保障市场健康规范发展。此次修订规定了交易相关信息披露以及交易相关人员诚信信息报备等内容,并建立交易相关人员诚信信息档案数据库二是强化对市场参与机构的内控制度要求,规定了参与机构应当明晰前、中、后台职责,建立完善与业务需要和风控要求相适应的人员责任、交易权限、隔离墙等各项具体内控机制,并保证其有效执行;三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提出了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相关人员在资质培训、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等方面的要求,引入了诚信信息档案等约束机制,严格对市场从业人员的行为管理。同时厘清各类违规交易行为,本次修订针对目前债券市场暴露的部分违规问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正常交易行为进行了系统分类,明确界定了虚假交易、交易违约、关联交易、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市场操纵和欺诈等违规行为,并相应细化了协会自律处分措施。

修订后的《交易自律规则》是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自律管理的重要制度性文件,是市场化约束的提炼与升华。一是通过市场化的机制提升了市场透明度,有助于营造诚实守信、公开公正的市场氛围;二是帮助市场成员优化内控机制建设,加强风险防控能力,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体系;三是帮助交易相关人员树立道德规范理念,防止个人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交易商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以建设中国场外金融市场新型自律组织为目标,努力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和制度规范。交易商协会此次修订《交易自律规则》,是改善自律管理方式、促进市场规范发展的又一扎实探索,也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强化市场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动银行间市场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后交易商协会将继续坚持“自律、创新、服务”的宗旨,健全和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为推动我国场外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