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号
关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全国性银行类)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队伍建设,优化承销队伍结构,推动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启动承销类会员(全国性银行类)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评价对象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类会员(全国性银行类)。
二、根据《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次市场评价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全国性银行类)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见附件1)。
四、请参评会员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全国性银行类)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见附件2)要求的内容与格式,于2017年1月20日17时前将材料清单(见附件3)及具体材料提交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含电子版及相应纸质版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电子材料请发送至:huiyuanpingjia@nafmii.org.cn。
纸质材料请发送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金融街中心北楼10层,交易商协会会员与法律事务部,邮编:100033。
五、请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相关市场成员代表按照《评价规则》及相关规定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并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独立、客观、真实。
六、参与市场评价的会员应指定专门联系人,并将联系方式告知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周凯霖 010-66538323
林龙跃 010-66539162
传 真:010-66539039
附件: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全国性银行类)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全国性银行类)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全国性银行类)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材料清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