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风险、促发展”系列政策要求,认真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交易商协会认真研究债券市场重大资产重组案例,系统总结股权委托管理模式,按照市场化、规范化、制度化原则,借鉴成熟市场操作经验,结合目前我国法律环境和市场实践,组织市场成员进行反复深入的研究论证,修订《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表》、制定《股权委托管理信息披露表》,进一步发挥信息披露的价值传递和风险揭示功能,规范企业兼并重组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义务,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表主要修订了四个方面,一是优化M.4表信息披露形式,根据重组不同阶段分设“进行中的重大资产重组子表”和“已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子表”。二是细化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不同阶段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体现在募集说明书中风险提示及说明、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主要财务状况等内容。三是区分重组成立未满三年、存续满三年期间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重组涉及境外标的三种不同情况,简化存续满三年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财务报告要件要求。四是强化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境外标的信息披露要求,通过提示相关风险、披露重组过程合规性、完善财务信息披露等,保障投资人知情权。
股权委托管理信息披露表主要从风险提示、企业基本情况、主要财务状况、投资者保护机制四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明确发行人需详细披露股权委托管理安排,提示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可能变化等风险,并对比分析剔除股权委托管理事项影响后的财务情况。二是增设投资人保护条款,将解除股权委托管理关系导致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变化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纳入投资人保护条款触发条件。三是强化法律、会计合规性的信息披露,律师对股权委托管理有效性及合规性、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认定发表意见,会计师就相关会计处理的合理性发表意见。四是分类分步推进各类股权委托管理披露要求,对股权委托管理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要子公司纳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情形,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下一步,协会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债券市场发展和改革整体规划,把为实体经济服务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规范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的原则,不断完善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持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