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第5号
为促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交易商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法律专家在合并《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7年版)》和《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2007年版)》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简称《主协议》)文本。日前,《主协议》文本已经交易商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市场参与者应认真研究、积极准备,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主协议》签署及过渡期有关交易的衔接工作。
二、市场参与者应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和补充协议(及其修改)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备案文本应为经签署的《主协议》中文文本;文本一式三份,交易双方各执一份,送交易商协会备案一份。
三、交易商协会特许非金融机构(特指非协会会员的非金融机构)在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签署使用《主协议》文本,暂免收取文本版权使用费。
四、市场参与者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应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操纵市场或误导、欺诈交易对手及潜在交易对手。
五、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在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前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及时送交易商协会备案。
六、涉及《主协议》下争议或发生《主协议》下违约事件时,交易双方应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应将其未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情况送交易商协会备案,备案频率、内容、格式及方式另行通知。
八、《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08]第7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