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第9号
为推广《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下称主协议)应用,现就非会员金融机构签署使用主协议文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非会员金融机构如需签署使用主协议,应向协会备案获得主协议文本特许使用权。
二、非会员金融机构在向协会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文本特许使用备案函》(样本见附件),承诺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并缴纳版权使用费后取得主协议文本特许使用权。主协议文本版权使用费标准暂为一次性收取5.7万元人民币。
三、协会将向获得主协议文本特许使用权的非会员金融机构发放《主协议文本特许使用授权书》。
四、非会员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9]第4号公告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09]第5号公告有关要求及时将签署后的《主协议》和补充协议(及其修改)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同时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送交易商协会备案。
五、非会员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时应遵守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并自觉接受协会自律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文本特许使用备案函(样本)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