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

关于银行间市场非法人产品签署备案回购主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打印

中市协发[2015]20

http://www.nafmii.org.cn/eWebEditor/CMS5_G20306002Resource?info=68275;res=f1210909093998_0

关于银行间市场非法人产品签署备案回购主协议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成员:

  为明确非法人产品签署备案《中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2013年版)》(下称《回购主协议》)相关要求,简化相关签署备案流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非法人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产品、信托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获准在银行间市场开展业务的非法人产品。

  二、管理人应按照人民银行[2012] 17号公告和协会[2013]2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就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每个非法人产品账户,以管理人名义代其签署《回购主协议》,并提交协会备案。

  三、非法人产品账户管理人可仅向协会提交备案《回购主协议》第48页签署页,并在签署页注明非法人产品账户全称及加盖机构公章;管理人内设业务部门已取得本机构授权的,在将有效授权文件(原件1份)提交协会后,可在授权文件有效授权期限内加盖被授权部门的印章。

  备案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6号楼17层 交易规范部(收),联系方式:010-6653 8115 zhuxieyi@nafmii.org.cn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