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协函[2012]135号

关于做好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制定及披露工作的业务提示
各企业类会员、各主承销商: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要求,企业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大市场成员对上述要求的贯彻和落实力度,促进发行企业和信用增进机构(以下合并简称为“企业”)规范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披露工作,并明确主承销商相关工作职责,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企业相关工作要求
(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主体及披露时间
截至2012年10月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企业均应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在2012年10月1日前披露其主要内容;处于注册或备案过程中、已完成注册但尚未发行的企业应不晚于发行前披露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此外,2012年10月1日后,首次注册发行企业在提交注册申请前,应确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完成,随同注册文件提交并披露其主要内容[1]。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披露
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应至少涵盖《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内容,披露平台与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平台保持一致。
(三)针对上市公司类企业的特别提示
上市公司类企业亦应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规则》有关要求,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并无相关豁免。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更新与完善
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同时,应不断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及时完成补充披露。
二、主承销商工作要求
(一)主承销商应对企业进行充分辅导,督导企业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及披露等相关工作。
(二)主承销商应协助企业对拟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完整性和文件格式进行审核,确保签章、文件大小等符合要求,避免出现扫描件模糊、无法阅读等问题。
(三)企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披露或更新披露完成后,主承销商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四)对于新发行或存续债务融资工具涉及多家主承销商的,分别由注册发行或后续管理牵头主承销商负责相关工作。
特此函告。
联系人:夏 添 010-66539259 朱 赟 010-66539161
邹文宇 010-66539154 穆文婷 010-66539129
电子邮箱:houduzhongxin@nafmii.org.cn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1]鼓励不在此主体范围内的企业制定并主动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