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资银行经市场评价获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
三、根据《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评价标准及说明详见附件。
附件:1.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2019年8月版[2])
2.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3.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材料清单
[1]为积极推动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银行间市场高质量发展,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资银行类会员可以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一、母行集团位列近一年度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内(该名单由G20发起设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发布);二、母行集团近三年平均债券主承销金额超过200亿美元;三、银保监会监管评级不低于2级。相关机构应提供文件证明其符合上述条件。
[2]经2019年8月21日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