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评价

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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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评价对象为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满一年的外资银行类会员。外资银行类会员具备较强全球影响力、丰富债券业务经验、较高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水平[1]的,可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

  二、外资银行经市场评价获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

  三、根据《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具体评价标准及说明详见附件。

  附件:1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20198月版[2]

     2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3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材料清单


  [1]为积极推动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银行间市场高质量发展,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资银行类会员可以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一、母行集团位列近一年度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内(该名单由G20发起设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发布);二、母行集团近三年平均债券主承销金额超过200亿美元;三、银保监会监管评级不低于2级。相关机构应提供文件证明其符合上述条件。

  [2]2019821日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