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评价

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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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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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1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按照交易商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授权协会秘书处推进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分类分级管理机制有关工作的决议,交易商协会于20131118日启动建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分层机制相关工作,试点开展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协会秘书处组织市场成员代表、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市场基础设施服务类机构进行了评价,征求了相关地方政府及人民银行分支行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一、江苏银行、天津银行、徽商银行、北京农商银行首批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

二、B类主承销商在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展主承销业务。

三、B类主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四、为加强B类主承销商业务规范,B类主承销商自获得业务资格之日起一年内,应与A类银行主承销商联合开展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管理规则尽职履责开展相关业务,如在联合主承销期间发生未尽职履责或违法违规事项的,将延长B类主承销商联合主承销时间。

五、B类主承销商如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刑事、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的,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