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号
关于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秘书处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资格有关事项进行了研究,经征求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意见,并经协会第三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现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商资格由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承接。
二、原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由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尽职履责至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结束。
三、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自律规则,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切实履行相关职责。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5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