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8号
关于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规定,协会于2017年6月9日公告启动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截至申请截止日2017年6月16日,共有2家外资银行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外资银行B类主承销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主承销业务范围为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二、外资银行B类主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三、外资银行B类主承销商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开展簿记建档发行相关工作。
四、为加强业务规范,外资银行B类主承销商获得上述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后,应先与A类银行主承销商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管理规则尽职履责开展相关业务。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满一年后,外资银行B类主承销商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可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
五、外资银行B类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协会将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外资银行B类主承销商资格。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