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评价

关于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打印

20182

http://www.nafmii.org.cn/eWebEditor/CMS5_G20306002Resource?info=68275;res=f1210909093998_0

关于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规定,依据市场评价结果,经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外资银行B类主承销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主承销业务范围为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二、外资银行B类主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主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主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主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三、外资银行B类主承销商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开展簿记建档发行相关工作。

四、为加强业务规范,外资银行B类主承销商获得上述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后,应先与A类银行主承销商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管理规则尽职履责开展相关业务。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满一年后,外资银行B类主承销商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可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

五、外资银行B类主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协会将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B类主承销商资格。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8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