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5号
关于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承销队伍结构,推动熊猫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启动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评价对象为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满一年的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
二、外资银行经市场评价获得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开展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三、根据《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四、本次市场评价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见附件1)。
五、请参评会员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见附件2)要求的内容与格式,于2018年10月31日17时前将材料清单(见附件3)及具体材料提交至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含电子版材料及相应纸质版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纸质及电子版材料请交送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6号楼18层,交易商协会会员与法律事务部,邮编:100045。
六、请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相关市场成员代表按照《评价规则》及相关规定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并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独立、客观、真实。
七、参与市场评价的会员机构应指定专门联系人,并将其联系方式告知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朱文凯 江一帆
电话:010-66538073 66539169
传真:010-66539038
附件: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外资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材料清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