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6号
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队伍建设,优化承销队伍结构,推动银行间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启动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评价对象为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满一年的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承销类会员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已有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且地方金融信用生态评估情况[1]较为良好的,可以参与本次市场评价。
二、地方性银行经市场评价获得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开展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三、根据《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四、本次市场评价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见附件1)。
五、请参评会员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见附件2)要求的内容与格式,于2018年11月8日17时前将材料清单(见附件3)及具体材料提交至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含电子版材料及相应纸质版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纸质及电子版材料请交送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6号楼18层,交易商协会会员与法律事务部,邮编:100045。
六、请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相关市场成员代表按照《评价规则》及相关规定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并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独立、客观、真实。
七、参与市场评价的会员机构应指定专门联系人,并将其联系方式告知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朱文凯 张杰
电话:010-66538073 66538308
传真:010-66539038
附件: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材料清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8年10月31日
[1]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持续强化全环链业务风险防控,加强投资者保护力度,积极维护银行间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交易商协会探索了地方金融信用生态评估机制,根据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和处置情况、重大风险事件产生和化解情况、地方风险处置意愿等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区域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