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评价

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中原银行等1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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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

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规定,协会于2018111日公告启动承销类会员(地方性银行类)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截至申请截止日2018118日,共有33家地方性银行类会员提交了参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主承销商、投资人、发行人等市场成员代表进行了市场评价形成评价结果。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就增加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2家地方性银行类会员(名单见附件)可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业务,主承销业务范围为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主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主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主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三、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规范指引》、《关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等相关自律规则指引要求,通过集中簿记建档系统开展簿记建档发行相关工作。

四、为加强业务规范,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获得上述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后,应先与A类银行主承销商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管理规则尽职履责开展相关业务。联合开展主承销业务满一年后,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可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

五、地方性银行B类主承销商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协会将根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暂停或取消其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

附件: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商(地方性银行类)名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9222

  附件:

新增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商(地方性银行类)名单

1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