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评价

关于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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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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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优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队伍结构,推动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以下简称《评价规则》)等自律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启动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价对象为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资格满一年且具备以下条件的外资银行类会员:(一)母行集团在近一年度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内[1];(二)母行集团近三年债券主承销金额平均值超过200亿美元;(三)近一年度银保监会监管评级不低于2级。

二、根据《评价规则》第十五条规定,近三年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参加市场评价:(一)因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二)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相关主管机关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三)因违法违规给市场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次市场评价适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见附件1)。

四、请参评会员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见附件2)要求的内容与格式,于201982817时前将材料清单(见附件3)及具体材料提交至交易商协会秘书处(含电子版材料及相应纸质版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单位公章。

纸质及电子版材料请交送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6号楼18层,交易商协会会员与法律事务部,邮编:100045

五、请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和相关市场成员代表按照《评价规则》及相关规定配合做好评价工作,并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秘书处提交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应独立、客观、真实。

六、参与市场评价的会员机构应指定专门联系人,并将其联系方式告知交易商协会秘书处。

联系人:朱文凯  白荷

电话:010-66538073  010-66538225

传真:010-66539038

附件:1.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标准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相关材料说明

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外资银行类会员参与A类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材料清单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9821

[1]该名单由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