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
(2024年第14次、16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投资”)、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高新”)、泰兴市中鑫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投资”)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或信用增进机构,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等定期财务信息。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分别予以以下自律处分:
一、西安投资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且延迟披露时间较长,对公司予以警告,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二、昆明高新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且延迟披露时间较长,对公司予以警告,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诫勉谈话。
三、中鑫投资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且中鑫投资曾因相同事项受到过自律处分,属于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情形,对公司予以警告,对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