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
(2024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银行”)作为某发行人多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监管行,在明确知悉发行人申请用途不符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情形下,仍按照发行人申请划转募集资金,并且部分资金通过发行人在湖北银行开立的账户划出体外。最终相关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均发生大比例挪用,其中部分用于发行人“自融”。湖北银行未有效履行资金监管职责,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湖北银行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暴露出的资金监管履职缺陷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