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律处分

典型违规情形专项提示(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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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满足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的正当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按照约定流向重点支持领域,目前银行间市场形成“发行文件明确约定资金用途-监管行监管资金流向-存续期多层次排查”的机制安排。近期,交易商协会查处了一批企业规避资金监管要求、监管行怠于履职的案件,同时,针对设立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债务融资工具进一步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要求。本着防微杜渐、警示教育的目的,我们将相关案例归纳总结为几类典型违规情形,请发行企业、监管行和主承销商认真学习,强化资金监管职责、提升自身履职意识,切实保障募集资金合规使用,共创健康、有序的市场生态。交易商协会也将持续关注资金监管环节的违规情况,强化自律管理、严肃惩戒违规,促进债券市场风清气正。
  一、资金监管行用款审核“形同虚设”
  现象:资金监管行对自身职责认知不足,审核企业划款指令时“不把关、走过场”。
  情形:有的监管行面对“偿还有息债务”“还款”等模糊不明的划款指令,不进一步核实确认就直接放款;有的监管行在“往来款”等划款指令与约定偿还企业存量债务融资工具本金明显不符的情况下,仍机械审核通过并放款;在债项并未约定闲置资金使用的决议程序的情况下,有的监管行允许企业以“闲置资金管理使用”为由将资金划出。更有甚者,企业出具的划款说明明确表示资金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监管行亦明确知悉资金用途不符合约定,仍按照企业申请划拨募集资金。
  警示:按照有关自律规定,债务融资工具设置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由资金监管行履行监管职责。粗放式的放款审核使得募集资金极易划出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资金使用游离于监管行视野之外,加剧了资金被违规挪用的风险。近期协会关注到的多起企业募集资金违规案例中,相关监管行因审核指令不严接受问询或受到自律处理。监管行应归位尽责,切实履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职责。
  二、资金监管行对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不闻不问”
  现象:资金监管行未按照穿透原则监管募集资金使用,对划出监管账户的募集资金流向不跟踪、不关注。
  情形:有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当天或几天内即将资金从监管账户划出,或提前数月将资金划转至即将偿还债项的资金归集户,但监管行对提前归集的异常情况“视而不见”,未进一步跟踪。有的监管行资金监管“只抓两头”,仅关注划款指令是否符合约定、最终用途是否有凭证,对资金实际使用过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监管行允许企业将资金划至企业在本行的同名一般结算账户,募集资金在“眼皮底下”混用、挪用却置若罔闻。有的监管行同时还承担本期债项存续期管理工作,在发现募集资金混用、挪用后不提示、不督促、不上报。
  警示:自律规定明确要求“资金监管行应按照穿透原则监管企业按照披露用途使用募集资金”,部分监管行在资金划出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后抱有“事不关己”的错误态度,对明显异常“该问不问”,对违规苗头“应核未核”,放任大额募集资金混同存放、违规挪用的发生,严重影响相关政策要求的贯彻落实,最终受到严肃处理。监管行应当审慎核查资金划出行为,按照穿透原则严格监管资金流向,对异常情况“早发现、早遏制、早提示”。存续期管理机构在发现募集资金使用或管理的违规行为后,还应督导企业立刻纠正,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三、企业与资金监管行未签订或违规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现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未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或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资金监管行不承担对资金使用的审核职责。
  情形:有的企业不了解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监管有关要求,尽管在发行文件中约定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及资金监管行,但在发行前未与对应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没有明确约定企业和银行在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中的权责义务。有的监管银行降低自身在募集资金监管工作中的履约风险,与企业签署的协议中违规约定监管行“不对划款用途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承担审查的责任”。
  警示:对于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债项,自律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前签订监管协议”,并且“监管协议应明确约定资金监管行承担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职责”。交易商协会将持续关注上述“架空”监管职责的违规行为,加大处置纠正力度。发行企业和监管行应当严格按要求签署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资金监管要求落实到位。
  四、企业违规选任、变更资金监管行
  现象:企业选任不属于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的银行担任资金监管行,或变更资金监管行未及时披露。
  情形:有的企业选用和自身业务合作密切但不具有承销资格的银行担任监管行,经主承销商提示监管要求后,坚持“只论亲疏、不看资质”;有的企业在存续期变更/新增的“资金监管行”不具有承销资质,并坚持将资金归集到新设的“监管账户”;有的企业自行变更监管行且将资金划入其账户,在存续期管理机构发现并辅导后,延迟数月才补充披露相关公告。
  警示:资金监管行是募集资金合规使用的一道“安全阀”,自律规则规定资金监管行由更了解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管理规范、具备资金监管业务能力的银行类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担任,企业不得按照亲疏关系任意选任非承销机构。同时监管行变更具有严肃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则要求履行披露义务,提前1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情况。企业应当加强制度学习、强化合规意识,选任符合条件的监管行、注重信息披露及时性,避免因违规操作招致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