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
自律公约(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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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打造高质量承销机构队伍,营造良好行业生态,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等自律规则,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签署本公约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机构(以下简称“缔约机构”)承诺共同遵守本公约,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积极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生态环境。
第三条 缔约机构承诺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多措并举切实防范岗位业务和道德风险。
第四条 缔约机构承诺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五条 缔约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招标承揽等报价中,承诺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综合评估项目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保证足够的人员和费用投入,确保相关业务高质量开展。
第六条 缔约机构在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承揽承做阶段,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规则规定,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开展业务,不出现以下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的承销费率报价,参与债务融资工具项目竞标或承揽;
(二)承诺发行利率;
(三)承诺获得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通知书时间及注册额度等不确定事项;
(四)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进行或承诺进行利益输送以争取市场份额;
(五)采用虚假宣传或夸大其词误导和欺骗客户;
(六)对其他承销机构进行歪曲、诋毁,或运用模糊概念、容易产生歧义的图文资料影射其他承销机构;
(七)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缔约机构承诺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过程中,不出现以下行为:
(一)就发行利率(价格)等不确定事项做出事先承诺,操纵发行定价;
(二)针对本次发行,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主承销商从发行人处合法收取的承销费,以及承销团成员从簿记管理人处合法收取的销售佣金不在此列;
(三)未经合法合规进行信息披露,就发行文件确定的时间安排、利率(价格)区间等内容进行调整;
(四)以谋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有意向不同机构区别提供发行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五)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八条 担任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簿记管理人的缔约机构,在簿记建档过程中承诺切实保障簿记建档各参与方公平参与簿记建档业务。
第九条 为保证公约执行效果,缔约机构自愿委托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
第十条 对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要求缔约机构出具承诺中涉及本公约禁止事项的,或者以发行利率和批复时间等作为承销机构遴选条件,要求承销机构以保证金等形式对发行利率、价格和发行量等进行保证的,缔约机构应予拒绝并主动向协会报告。
第十一条 缔约机构自愿接受互相监督。发现存在公约所述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任何缔约机构均有权向协会举报。
第十二条 举报机构承诺自愿根据协会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相关缔约机构承诺自愿根据协会要求,就被举报情况或协会发现的线索作出解释、提供材料,并自愿接受协会的相关检查。违反本公约的缔约机构,自愿接受协会实施的相关自律措施。
第十三条 对严格遵守本公约、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的缔约机构,协会将予以适当的激励或表彰。
第十四条 缔约机构根据本公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受到自律措施或激励表彰的,其结果记入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五条 本公约经缔约机构签署后生效,并在协会官网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三分之一以上缔约机构提议,并经半数以上缔约机构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或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