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9号
![]()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市场信息披露质量,进一步完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信息披露表格体系》,规范债务融资工具违约事件发生后市场成员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自律规定,交易商协会组织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信息披露表格》(PW表格,见附件1)。同时,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财务信息的信息披露行为,交易商协会组织修订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财务信息披露表格》(PC表格,2015年修订版,见附件2)。上述两表格文件于2015年3月31日经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的发行企业及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自律规定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信息披露表格》、《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财务信息披露表格》(2015年修订版)要求,编制、披露存续期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二、发行企业及其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及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信息披露表格》、《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财务信息披露表格》(2015年修订版)是对存续期间相关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本表格未尽事宜、可能对企业偿债能力以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均应予以披露。投资者应当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信息披露表格》、《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财务信息披露表格》(2015年修订版)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五、《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信息披露表格》、《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财务信息披露表格》(2015年修订版)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信息披露表格(PW表格)
2.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财务信息披露表格(PC表格,2015年修订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5年4月28日
附件1: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偿付本息的
信息披露表格(PW表格)
|
序号 |
内容 |
|
PW-1 |
债务融资工具付息或兑付本金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
|
PW-1-1 |
公告主体及标题 (1)主体名称及相关债项——披露企业名称和相关债项 (2)公告标题——简明填写企业未能按相关约定的债务融资工具偿付资金的归集安排或按期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相关信息。 |
|
PW-1-2 |
1、适用范围 企业未能按照相关规则指引要求或募集说明书约定归集债务融资工具偿付资金的,应按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企业经过自身评估,认为债务融资工具未来偿付存在较大困难,可按本节要求选择披露相关信息。 |
|
2、披露时间 企业未能按照相关规则指引要求或募集说明书约定归集债务融资工具偿付资金的,应在偿付资金归集约定时点次一交易日当天营业终了后披露相关信息;企业认为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困难的,可在交易日当天营业终了后披露相关信息。 |
|
|
3、公告内容 (1)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信息 披露企业、债项名称、债项简称、债项代码、发行金额、发行期限、评级情况、本计息期债券利率、本期本息兑付日、本期应偿付本息金额、主承销商、信用增进安排(若有)、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基本信息。 (2)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 提示债务融资工具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存在风险的原因描述;企业预计可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或本金金额;企业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3)兑付办法(若有):说明兑付操作过程。 (4)相关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说明企业、主承销商、登记托管机构名称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 |
|
|
PW-1-3 |
后续工作 债务融资工具设立信用增进措施的,若发行人无法履行本息兑付义务、提请信用增进机构履行本息代偿义务,发行人应参照PD-2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公告》,信用增进机构应参照PX-1披露《信用增进义务履行安排公告》。 |
|
PW-2 |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告 |
|
PW-2-1 |
公告主体及标题 (1)主体名称及相关债项——披露企业名称和相关债项 (2)公告标题——简明填写企业未按期足额偿付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或本金的相关信息。 |
|
PW-2-2 |
1、适用范围 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营业终了仍未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的,企业应参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
|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当天营业终了后按本节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
3、公告内容 (1)本期债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信息 披露企业、债项名称、债项简称、债项代码、发行金额、发行期限、评级情况、本计息期债券利率、本期本息兑付日、本期应偿付本息金额、主承销商、信用增进安排(若有)、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基本信息。 (2)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的原因,涉及信用增进机构无法履行本息代偿义务的,应说明有关原因。 (3)本期债务融资工具部分利息或本金支付安排(若有):包括但不限于本期债务融资工具部分利息或本金的兑付方案,若募集说明书约定了清偿顺序,企业应按照相关约定进行支付。 (4)相关后续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后续企业信息披露及配合主承销商召开持有人会议等维护投资人权益的工作安排、采取的违约救济措施(筹措偿债资金、资产处置等)以及支付违约金的安排。 (5)相关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说明企业、主承销商、登记托管机构名称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 |
|
|
PW-2-3 |
后续工作 在后续工作期间,企业应及时披露违约事项处置进展有关信息。 |
|
PW-3 |
主承销商关于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告 |
|
PW-3-1 |
公告主体及标题 (1)主体名称及相关债项——披露主承销商名称和相关债项; (2)公告标题——简明填写主承销商关于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偿付利息或本金事项的相关信息。 |
|
PW-3-2 |
1、适用范围 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营业终了企业仍未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的,主承销商应参照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
|
2、披露时间 主承销商应于企业发布《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告》后不晚于两个工作日,按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
|
|
3、公告内容 (1)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债项名称、债项简称、债项代码、发行金额、发行期限、评级情况、本计息期债券利率、本期本息兑付日、本期应偿付本息金额、主承销商、信用增进安排(若有)、登记托管机构及其他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基本信息。 (2)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后续工作安排 概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或本金无法按期足额得到偿付的事实,以及主承销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督促企业及时披露信息、筹措偿债资金并履行各项违约救济措施;履行持有人会议召集人义务,组织召开持有人会议,商议持有人权益保护有关事宜,安排后续追偿相关事务(可包括受托管理、代理追偿等机制安排);后续密切关注企业偿债资金的筹措情况以及其他对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主承销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
|
PW-3-3 |
后续工作 在后续工作期间,主承销商应参照PH表做好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发布后续追偿相关事务工作重大进展的信息,并督导企业及时披露违约事项处置进展有关信息。 |
|
PW-4 |
债务融资工具延期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兑付公告 |
|
PW-4-1 |
公告主体及标题 (1)主体名称及相关债项——披露企业名称和相关债项 (2)公告标题——简明填写企业兑付债务融资工具延期支付的利息或本金的相关信息。 |
|
PW-4-2 |
1、适用范围 企业兑付债务融资工具延期支付的利息或本金的,应按本节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
|
2、披露时间 企业应于支付完成债务融资工具延期兑付的本息(含违约金)当天,按本节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
|
|
3、公告内容 (1)兑付延期利息或本金的债务融资工具基本信息 披露企业、债项名称、债项简称、债项代码、发行总额、发行期限、评级情况、本期本息兑付日、主承销商、信用增进安排(若有)、登记托管机构、前期已兑付完成的利息或本金情况。 (2)延期支付利息或本金兑付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延期支付利息或本金及违约金的兑付方案和支付情况,若募集说明书约定了清偿顺序,则应按照相关约定进行支付。 (3)相关机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说明企业、主承销商、登记托管机构名称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 |
|
|
PW-5 |
信息披露承诺及落款 |
|
PW-5-1 |
信息披露承诺——相关披露主体机构承诺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将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
|
PW-5-2 |
公告落款——相关披露主体机构全称、公章及披露时间。 |
说明:
1、PW-5为各类事项披露公告需符合的落款要求,企业需按照【(PW-1或PW-2或PW-4)+PW-5】的格式披露相关信息,主承销商需按照【PW-3+PW-5】的格式披露相关信息。
2、企业未能按照相关规则指引要求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归集债务融资工具偿付资金的,应于偿付资金归集约定时点次一交易日当天营业终了后,按照PW-1子表格要求披露《债务融资工具付息或兑付本金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企业认为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困难的,可于交易日当天营业终了后,按照PW-1子表格要求选择披露《债务融资工具付息或兑付本金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债务融资工具设立信用增进措施的,若发行人无法履行本息兑付义务、提请信用增进机构履行本息代偿义务的,发行人应参照PD-2表格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公告》,信用增进机构应参照PX-1及时披露《信用增进义务履行安排公告》。
3、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营业终了仍未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的,企业应于本息兑付日当天营业终了后,按照PW-2子表格要求披露《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告》;后续,企业兑付债务融资工具延期支付的利息或本金的,应于支付完成延期兑付的本息(含违约金)当天,按照PW-4子表格要求披露《债务融资工具延期支付的利息或本金兑付公告》。
4、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营业终了企业仍未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的,主承销商应于企业发布《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按PW-3子表格要求及时披露《主承销商关于债务融资工具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本金的公告》。后续,主承销商应参照PH表做好持有人会议信息披露,并及时、持续披露后续追偿相关事务工作重大进展的临时公告。
附件2: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财务信息披露
表格(PC表,2015年修订版)
|
序号 |
内容 |
|
PC-1 |
存续期年度报告 |
|
PC-1-0 |
重要提示、目录及释义 |
|
企业应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
|
|
报告盖章页:企业全称、公章及披露时间。 |
|
|
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对应的页码。 |
|
|
释义(如有)。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名称缩写、专有名词等作出释义,应当在目录次页排印。 |
|
|
PC-1-1 |
第一章 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 |
|
企业基本情况: |
|
|
联系方式: (1)公司的中文名称及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如有); (2)公司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公司网址、电子信箱; (3)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联系人及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
|
|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
|
公司应按债项逐一披露以下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总金额、已使用金额、未使用金额。 (2)已使用资金的用途;用途是否已变更;变更情况是否已披露;变更后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
|
|
PC-1-2 |
第二章 财务报告 |
|
本章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执行国家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政策过渡期安排的公告》有关要求,并参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中C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表)填报。 |
|
|
PC-2 |
存续期季度财务报表 |
|
PC-2 |
存续期间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
财务报表形式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标明合并财务报表或个体财务报表、各会计科目期初数和期末数(资产负债表)或各会计科目当年累计数和上年同期可比数(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签字栏(签章遵照《会计法》相关要求,由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若公司设置总会计师的,总会计师应签名并盖章。 |
|
|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应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
说明:
1、企业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第八条规定,于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时,应按照PC-1要求填报;于每年4月30日、8月31日和10月31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上半年和第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时,应按照PC-2要求填报。
2、本表格存续期季度财务报表特指第一季度、上半年和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存续期间财务报表经过审计的,企业可披露审计报告。
3、已是境内上市公司的企业披露存续期年度报告或存续期季度财务报表时,可引用披露网页链接或用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