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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价商面向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开展报价业务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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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协发[201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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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价商面向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开展报价

务报备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14号),现就报价商面向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开展报价业务报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报价商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简称“主承销商”)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

二、主承销商应自《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报价指引(试行)》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就开展报价业务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和交易的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人员配备、制度及系统建设等准备情况,以及持续、有质量报价的意愿情况。

三、非主承销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开展报价业务前向交易商协会书面报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部门的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及系统建设等准备情况,以及持续、有质量报价的意愿情况。

四、报价商应提供报备材料纸质版,并加盖公章。

五、交易商协会对报备材料进行核验,向报价商发放《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报价业务通知书》。

 

报备联系电话:010-66539112;010-66538043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4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