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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金融机构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开展交易业务前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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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协发[20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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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金融机构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

开展交易业务前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14号),现就非金融机构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开展交易业务前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非金融机构通过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开展交易业务前应向交易商协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

(一)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交易业务备案申请书(简称《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交易业务备案机构基本信息表(简称《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

(三)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备案机构应提供备案材料纸质版以及《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表》电子版。纸质版材料应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电子版材料包括EXCEL文件和纸质版扫描文件,内容应与纸质版材料保持一致。

三、 交易商协会对备案材料进行核验,向符合标准的备案机构发放《关于接受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交易业务备案通知书》(简称《接受备案通知书》)

四、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应在《接受备案通知书》签发后三个月内,向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北金所”)申请开立交易账户和办理交易联网手续,向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清算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逾期未办理开户和联网手续的,应向交易商协会重新备案。

五、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因股东变更、合并、重组、改制等原因更名的,应向交易商协会重新备案。重新备案的材料包括:

(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

(三)关于更名的监管部门批文等相关材料;

(四)原《接受备案通知书》;

(五)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重新备案材料形式及盖章要求与备案时相同。

六、 备案机构可委托北金所办理递交备案或更名备案申请材料、领取《接受备案通知书》等相关事宜,并提交委托代办证明文件。

七、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的账户名称应与《接受备案通知书》一致。

 

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交易业务具体事宜,请联系:

400-601-0606转6

电子版备案材料请发送至 jygfb@nafmii.org.cn

 

附件:1.备案申请书

2.基本信息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14113